融安委办〔2024〕72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项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融安委办〔2024〕7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8号)要求;关于“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安全监管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一)全县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全县尾矿库(包括在用、在建、停用、停建、回采等尾矿库)。
二、分级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单班下井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市级政府领导,其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县级政府领导。
各乡镇政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参照执行。
三、各包保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职责》(附件2),包保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动态管理,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联系包保有实效。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2.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职责
3.融水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公告
4.融水县尾矿库(干堆场)基本情况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