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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要备案?

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2-10 15:41    |  作者: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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