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
索  引  号:
11450226753704950Y/2023-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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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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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30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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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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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30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6-17 05:25    |  作者:

融政办发〔20223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7

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融政规〔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适用本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办法另文规定。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本县征收集体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及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使用有测绘资质机构(单位)采用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征地面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收益、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根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发展建设需要,在当地媒体及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不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类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负责提供被征地范围内的其他权利人情况,负责将征地拆迁事项告知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书面送达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所属村委会、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聚居地公告告知其他权利。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主体为居于中立地位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参加人。

第十条 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依法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与权利人依法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组织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而拒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人逾期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将征收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五条本县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域所在县份

区片

名称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融水苗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022

5001

融水镇:城南社区、城中社区、城北社区、城西社区、红光村、红色村、新国村、西廓村、下廓村、小荣村、三合村、古鼎村、东良村、罗龙村、兴贤村、东华村、水东村、新安村、云际村、柳州市林科所、融水县林科所、贝江林场。

区域所在县份

区片

名称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融水苗族自治县


第二片区

45022

5002

和睦镇:古顶村、安塘村、吉塘村、红星村、读楼衬、和睦村、沙巩村、芙蓉村、巷口村、县委党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伏虎华侨农场。

永乐镇:兴隆村、四莫村、下覃村、东阳村、荣山村、北高村、洛西村、毛潭村、国营贝江河林场。

四荣乡:保合村、四合村、三江村、永靖村、永安村、江潭村、国营贝江河林场。

第三区片

45022

5003

三防镇:洞马村、本洞村、烟洞村、荣洞村、乃文村、联合村、新兴村、拉川村、兴洞村、三联村、国营贝江河林场。

汪洞乡:腾合村、廖合村、八洞村、罗洞村、池洞村、产儒村、新合村、平时村、结合村、九万山林场。

香粉乡:金兰村、雨卜村、中坪村、古都村、香粉村、新平村、大方村、九都村、国营贝江河林场、元宝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安陲乡:大段村、洋岭村、龙口村、暖坪村、九同村、江门村、泗溪村、新塘村、大伞村、三寸村、大田村、乌吉村、吉曼村、元宝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怀宝镇:中寨街社区、中寨村、河村、洋洞村、聘洞村、盘荣村、东水村、喷沟村、民洞村、九东村、永和村、思英采育场、泗涧山采育场。

四荣乡:东田村、荣地村、荣塘村、九溪村、贝江林场、元宝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大浪镇:河口村、桐里村、潘里村、上里村、竹桥村、大德村、大安村、大新村、高培村、麻石村。

区域所在县份

区片

名称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融水苗族自治县

第四区片

45022

5004

安太乡:林洞村、寨怀村、培地村、洞安村、江竹村、元宝村、小桑村、培秀村、三合村、求修村、甲报村、尧良村、尧电村、元宝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洞头镇:洞头村、六进村、高安村、甲烈村、滚岑村、甲朵村、一心村、滚贝老山水源殊自然保护区。

同练乡:朋平村、同练村、和平村、如劳村、英洞村、大平村、滚贝老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

滚贝乡:吉羊村、滚贝村、同心村、平浪村、同乐村、支文村、尧贝村、三团村、烈洞村、尧左村、平等村、滚贝老山水源林场、滚贝老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

杆洞乡:杆洞村、百秀村、党鸠村、锦洞村、归江村、中讲村、花孖村、尧告村、小河村、高强村、高培村、达言村、滚贝老山水源林自然保护区。

白云乡:田里村、白照村、枫木村、高兰村、邦阳村、龙岑村、公和村、荣帽村、瑶口村、大湾村、林城村、保江村、大坡村。

红水乡:高文村、振民村、黄奈村、芝东村、良友村、良双村、良陇村、红水村。

拱洞乡:拱洞村、高武村、培基村、广雄村、平卯村、瑶龙村、龙圩村、洋鸟村、大沟村、龙培村、龙令村。

良寨乡:良寨村、大里村、苗坪村、归平村、塘苟村、安全村、培洞村。

大年乡:大年村、古楼村、归合村、木业村、吉格村、高马村、高僚村、林浪村。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分为:一类水田、菜地、鱼(藕)塘;二类旱地、果园地、茶园、林地、其他园地;三类集体建设用地和四类未利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分类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地类。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第一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 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8550元。

2. 旱地、果园地、茶园、林地、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7850元。

3. 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即37850/×0.4=15140/亩;

(二)第二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 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8100元。

2. 旱地、果园地、茶园、林地、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7300元。

3. 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即37300/×0.4=14920/亩。

(三)第三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 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7650元。

2. 旱地、果园地、茶园、林地、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750元。

3. 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即36750/×0.4=14700/亩。

(四)第四区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 水田、菜地、鱼(藕)塘每亩补偿47100元。

2. 旱地、果园地、茶园、林地、其他园地每亩补偿36200元。

3. 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即36200/×0.4=14480/亩。

(五)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予补偿。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七)同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必须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1.山界林权证;2.山林责任合同书;3.社员自留山证;4.土地延包证;5.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第十九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当事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补偿标准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补偿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6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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