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
索  引  号:
11450226753704950Y/2022-34036
效力状态:
发文机关:
融水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2〕21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杉木产业 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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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21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杉木产业 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01 09:05    |  作者:


融政办发202221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杉木产业

示范区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杉木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

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杉木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实现我县林业现代化,进一步搞好现代特色林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尽快发挥其示范带头、辐射带动作用。结合我县林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治区、柳州市创建现代特色林业示范区的战略部署要求,结合现代林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林业为目标,对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林业、农业、文体广旅科工贸和财政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我县重视发展现代林业经济,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杉木良种育繁推为主,实施育、繁、销、植、加工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县人民政府的项目相结合。

第三条 示范区要以县为单位,示范区的杉木种苗育繁、高效栽培、木材精深加工为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区要以“杉木育繁”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杉木种子园林业休闲旅游、良种育繁推等3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五条 示范区林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林一体化组织和林业服务体系。

第六条 示范区有较好的林业示范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七条 示范区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林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林农积极性高。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现代林业发展示范化的手段,加快适用林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带动二、三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到产品交易市场、杉木文化及生态旅游的建设,推动全县杉木良种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示范区以实施林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植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林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林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林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林产品市场秩序;

4.引导林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加工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林产品出口创汇。

第三条 充分利用现有林业技术力量,开展林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林产品、林业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计划地对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五条 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基地。

第六条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达到当地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面积的8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林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 示范区的管理

第一条 示范区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示范区经营负责。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

第三条 示范区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用。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为4年。2022年为创建年,20232025年为提升年。示范区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向柳州市人民政府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的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4年期间,接受自治区考核、验收。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申报国家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第五章 附

第一条 县示范区创建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创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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