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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融水市监处罚〔2026〕161号广西慈母坊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校服的行为案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6-09-23 10:5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61号

当事人:广西慈母坊服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A7FQNA2N

住所(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城北区双龙沟景区旁******

法定代表人:林晓烽

2026年05月27日,本局在开展广西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中小学生校服整治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到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对当事人生产的学生校服进行执法抽检,随机抽取了学生校服4套,其中男生2套,女生2套(规格:145/68;标注执行标注/技术文件:GB/T31888-2015)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于2026年6月22日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F26-WT0249) 样品名称:“学生校服”的检验项目“纤维含量(裤子)”实测值再生纤维素:66.5、聚酯:27.4、氨纶6.1,不符合 GB/T 31888-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QF26-WT0251)样品名称:“学生校服(女生)”的检验项目“纤维含量(裤子)”实测值再生纤维素:65.8、聚酯:27.2、氨纶7.0,不符合 GB/T 31888-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0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个样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F26-WT0249、QF26-WT025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融水市监检鉴结〔2026〕2号),等相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处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2026年06月29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6年07月24日,当事人委托经理罗清键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A7FQNA2N),在融水县融水镇城北区双龙沟景区旁******从事生产活动。2026年0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两个样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F26-WT0249、QF26-WT025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融水市监检鉴结〔2026〕2号)等相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学生校服产品。2026年07月01日当事人主动对接采购学校,协商不合格校服召回、退换、补发事宜,制定专项召回整改方案。2026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对召回的不合格校服进行查封扣押,在当事人公司经理罗清键的陪同下及民族小学副校长曾健青的见证下,现场逐一清点,共召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校服裤子、裙裤1470件,并下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融水市监强制〔2026〕57号),另有24件因学生个人遗失,未能回收。

当事人于2026年05月生产的学生校服,相关信息如下:生产企业:广西慈母坊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夏季校服;规格型号:KQ-310、SY-310、KQ-417、SY-417,尺码区间:120#-185#;供货批次:26310、26417,涉及数量:裤子、裙裤不同尺码定价不同:其中120#-125#,定价30元/件,共60件;130#-145#,定价31元/件,共661件;150#-185#,定价32元/件,共773件;以上共计1494件;仅供应给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无其他对外销售渠道,涉案不合格裤子、裙裤货值金额为47027万元。当事人未依据采购合同向学生家长收取相关费用,本案涉案货值按该批次不合格校服裤子、裙裤货值47027元予以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校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自立案调查以来,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且初次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能主动对接学校开展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案发后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主动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同时,涉案不合格产品未向学生收取费用,尚未形成销售事实,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尚未销售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考量,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裤子、裙裤共计1470件;

2、处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裤子、裙裤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零贰拾柒元整(¥:47027元)。

以上两项罚没共计4702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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