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市监处罚〔2026〕143号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43号
当事人: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CY7F5M01
经营者:李梁峰
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新国村******
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七一路******的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该公司门头悬挂有“美团外卖 合作商TD:1553”字样的招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伟不在现场,电话委托公司负责人陈龙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陈龙的配合下登录该公司美团外卖运行平台,抽查“一级棒江景烧烤(招牌龙虾)”网店,发现该网店在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CY7F5M01,经营者:李梁峰,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护城街******,注册日期:2023年09月18日;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0075521,签发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字样的公章。次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望江路******的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开展核查工作,分公司负责人黄秀燕不在现场,委托融水站负责人雷杰陪同检查,该分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雷杰的配合下登录该公司淘宝闪购外卖运行平台,抽查“一级棒地下烧烤城”网店,发现该网店在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美团外卖平台“一级棒江景烧烤(招牌龙虾)”网店的一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上述证照经营地址进行核查,该场所正开门对外营业,门头悬挂有“一级棒江景烧烤”字样的招牌,经营者李梁峰现场陪同检查,在该店内墙上张贴有《营业执照》(名称: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CY7F5M01,经营者:李梁峰,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护城街******)一本,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李梁峰供述证件正在办理。执法人员要求李梁峰用其手机打开美团平台“一级棒江景烧烤(招牌龙虾)”网店,发现该网店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一致。经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的相关许可信息。2026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6月5日,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经理陈龙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龙受公司法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6月8日,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负责人雷杰受公司法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李梁峰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认可“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9日的订单数和收入,认可“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从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的订单数和收入。
2026年7月31日,当事人经营者李梁峰再次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对其委托业务员进行办理食品经营及入网经营许可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未能提供业务员为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8日注册《营业执照》(名称: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CY7F5M01,经营者:李梁峰,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护城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2023年9月中旬该店入驻美团外卖及淘宝闪购平台分别建立名称为“一级棒江景烧烤(招牌龙虾)”及“一级棒地下烧烤城”的网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CY7F5M01,经营者:李梁峰,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护城街******),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0075521,签发日期为2024年11月04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字样的印章)等材料,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光头弟烧烤店”的相关许可信息,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007552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证件。
经核实,当事人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22日的有效订单为2264单,除去服务费、平台优惠等,商家实际收入62396.31元;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从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的有效订单为195单,除去服务费、平台优惠等,商家实际收入5748.6元。故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2396.31+5748.6=68144.91元。
2026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6〕1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办理入网外卖平台的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停止网店经营外卖业务,且在网店经营期间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轻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裁量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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