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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交字〔2025〕18号 关于重新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11-04 09:40    |  作者:

关于重新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县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重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落实。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9月23日印发的《融水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融交字〔2025〕16号)因涉及数据存在误差,同时废止。

20251031

(此件公开发布)

融水苗族自治县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

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度出租汽车行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柳交执(2025〕89号)和《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度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4]468号)文件精神,柳州市下达我县2024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汽车部分)共计41.09万元,其中费改税补贴24.25万元,涨价补助补贴资金中“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项目资金16.84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费改税补贴资金

(一)资金分配对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24.25万元,用于直接补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年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统一以补助资金总数除以当年车辆数·车辆营运时间的乘积数总和计算补助标准(元/车·时间单位)。

本方案所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补贴期间实际运营的具体承担燃料支出的企业、驾驶员或个人。

(二)运营时间计算标准

本年度城区运营时间计算标准暂时沿用“十三五”期间的计算规则,按“月”计算,即: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大于等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1个月计算;车辆在2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的,在2月以外的其他月份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6天的,当月运营时间按0.5个月计算;车辆当月未运营的按0个月计算。运营期间发生车辆变更的,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运营时间,变更当月相关车辆的运营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车辆年内运营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车辆运营天数指车辆实际运营天数,不区分驾驶员单班或双班,当天驾驶员单班或双班参与运营,车辆运营天数均按1天计算。

(三)资金分配标准

经审核,我县2024年成品油价格补贴的巡游出租汽车58辆(融水苗族自治县其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8辆,核定座位数290个,车辆实际营运月数为696个月,共补贴242500元)。2024年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补贴标准为348.41元/车·月。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元/车·月)=下达补贴资金总数/∑[车辆数×营运时间(月数)]。

二、涨价补助补贴资金中“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项目资金

(一)资金分配原则

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项目资金16.84万元,以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运政系统”)2024年度12月31日在册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数为基础,按照安全稳定、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信息化建设(行业监管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纯电动出租汽车购置及运营等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分配。

(二)资金分配安排

1.加快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14.64万元。通过增添先进装备加强强化出租汽车行业执法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科技化水平,推动队伍科技兴安。充分利用先进装备,增强行业执法监督检查能力,不断提升行业执法的效率与水平。

2.政府公益性宣传补助1.74万元。用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出租车顶灯播放政府公益宣传广告的补助,依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2024年度的营运车辆数量(以费改税补贴核定的企业营运车辆数为准),按照每辆车300元的标准给予巡游出租车企业补助。融水苗族自治县其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巡游出租汽车58辆,总计获得补助1.74万元。

3.驾驶员安全生产学习补助0.46万元。用于支持出租汽车企业通过科技平台“交道APP”免费提供出租车驾驶员增强安全生产学习的补助。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组织本辖区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展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发放工作,并及时将申报数据、发放数据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拨付。

(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上一年度无法发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返还自治区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统筹资金使用。

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补贴资金须通过银行账号转账形式直接拨付至出租汽车经营者账户,严禁采用现金发放方式,并签字确认完善相关手续;对未按时拨付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基础档案;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车辆运行动态,更新和完善本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工作基础台账和资料。

(三)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出租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资金数据、截留挪用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24年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申报明细表

2.2024年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申报汇总表

3.2024年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发放明细表

4.2024年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补贴申报汇总表

5.2024年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审核表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补助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1)、汇总表(附件2)、经营者发放明细(附件3)、企业发放明细(附件4)、发放审核表(附件5)电子版 (其乐公司)2024.06.25上报 - .xlsx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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