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6-0042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31日
- 标 题:
- 永政发〔2025〕16号永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乐镇2025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 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永政发〔2025〕16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1日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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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永政发〔2025〕16号永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乐镇2025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 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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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25〕16号
永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乐镇2025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永乐镇2025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乐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删减发布)
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2025年稻谷补贴
收购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全镇粮食均衡增产,根据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融水支行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5年稻谷补贴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发改规〔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统筹实施好稻谷补贴政策,保障稻谷生产者基本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稻谷产能,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全面完成粮食储备收购任务,持续增强粮食供给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中央财政下达的2025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以及历年结余资金等,该类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粮食收购补贴及稻谷生产补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主要是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二)售粮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范围:2025年在我镇进行粮食收购的粮食主产区。
(2)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对象:在我镇从事稻谷生产,按照粮食收购计划自主售粮或委托售粮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粮食生产经营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以下简称“粮食生产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1.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稻每公斤补贴0.32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36元。
2. 粮食收购补贴标准:每公斤补贴0.08元,具体补贴金额按普通稻收购实绩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拨付。
(四)目标任务
稻谷补贴收购目标任务。我镇2025年度粮食收购总量为普通稻2500吨。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 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县财政局。
2. 补贴资金的兑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建〔2023〕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规〔2022〕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应兑现的稻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兑付给补贴对象,原则上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严禁采取实物补贴方式发放资金。其中,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
3.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在自治县实施方案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印发本地的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稻谷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要在2026年2月10日前发放完毕。
三、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动员种植水稻,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将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委会和符合种植面积要求的种粮主体,督促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稻谷生产,及时汇总《售粮计划安排表》等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及时申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将补贴对象所有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及时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镇财政所按规定及时支付补贴款。
(二)镇财经办公室:负责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
(三)永乐镇粮所和北高粮站:负责填制《售粮凭证单》和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四)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负责向永乐镇粮所、北高粮站和镇财政所提供稻谷生产者种粮面积等相关资料。
(五)各村委会:负责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收购企业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并对分解计划的真实性负责;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稻谷生产者,及时汇总《售粮计划安排表》等报送至永乐镇粮所和北高粮站。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镇党委、镇政府是稻谷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完善补贴发放和收购方案,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保障补贴发放和收购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把收购数量、质量关,确保农民售粮顺畅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严格制度执行。各村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科学制定宣传方案,多渠道、多方式开展稻谷补贴政策宣传,在官网及时公布稻谷补贴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多渠道向享受补贴的对象及时推送政策,大力推广普及售粮预约小程序,解决农民排队交粮难问题,不断提高农民满意度。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村级公示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提高群众知晓度。镇政府要将粮食收购计划分解任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要求详见工作流程)。
(三)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厉打击辖区外粮食冒充本地粮食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严厉打击外省被污染粮食流入我镇进行收购的行为。粮食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被污染粮食由各县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开展定点收购,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四)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有关要求,稻谷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挪用稻谷补贴资金。要严格审批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等环节责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将稻谷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稻谷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补贴政策有序有效落实。
(五)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要加强部门工作对接,要简化、优化补贴申领程序,明确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发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鼓励通过数字化平台等方式申报、审核等,减少人工操作环节,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分类、变更和完善,确保农户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附件:1.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
工作流程
附件1
2025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 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稻。收购普通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中等以上,谷外糙米含量指标按≤4%。食品安全指标均须符合国家限量标准要求。
2. 收购价格:普通稻2.7元/公斤。
3. 收购时间:2025年稻谷补贴粮食收购时间为2025年7月 31日至2025年9月30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
1、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稻谷生产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
2、镇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的基础上,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直接分解到村委会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双季稻种植面积为25亩以上)的种粮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收粮计划安排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印发各村(居)委会。
(三)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方式
积极推广应用预约售粮小程序,方便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提高效率。粮食生产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售粮。
方式一:自主售粮。粮食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的粮食按《售粮计划安排表》自主向收购企业售粮。
方式二:委托售粮。鉴于当前我镇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允许粮食生产经营者开展委托代售粮食服务;除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售粮补贴对象范围内的种粮主体外,其他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时均不可申领和垫付售粮补贴。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售粮时须向收购企业提供经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售粮者汇总表》。
(四)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收购企业于粮食生产经营者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已将代售粮补贴款转入委托售粮者“一卡通”银行账户,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填写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上报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信息送本级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垫付售粮补贴情况;在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至补贴对象或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卡通”银行账户。
(1)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主售粮的,售粮补贴直接拨付到“一卡通”银行账户。
(2)对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由收购企业协助提供委托售粮者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代售粮食服务的生产经营主体已垫付售粮补贴的,须提供委托售粮者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委托售粮者汇总表》,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委托售粮者姓名及住址、售粮品种及数量、稻谷收购价格、已收售粮补贴款、农户“一卡通”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以及垫付售粮补贴转入委托售粮者的“一卡通”银行账户证明,才可以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申领垫付的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
2.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审核确认后的普通稻收购实绩,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据实核拨。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 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作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 收购粮食的调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的调拨工作。各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六)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加强对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县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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