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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红政发〔2026〕5号关于印发《红水乡防汛抗旱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红水乡

发布日期: 2026-03-26 13:05    |  作者:

红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水乡防汛抗旱工作“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红水乡防汛抗旱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红水乡人民政府

                                2026324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红水乡党政办公室                          2026324日印发




红水乡防汛抗旱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防汛抗旱工作,全面落实防汛抗旱一岗双责责任制,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红水乡防汛抗旱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巩固和深化防汛抗旱工作体系,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深化防汛抗旱工作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防汛抗旱工作主体责任。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主要领导履行防汛抗旱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是防汛抗旱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防汛抗旱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是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工作职责

(一) 防汛抗旱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1.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领导、组织防汛抗旱工作。

2.防汛抗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防汛抗旱形势,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3.坚持将防汛抗旱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和领导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防汛抗旱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

(二) 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

1.按照防汛抗旱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汛抗旱工作。

2.根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提出防汛抗旱目标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3.受主要领导的委托,主持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政府工作意见和指令,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防汛抗旱中的突出问题。

4.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抓好防汛抗旱工作,参加防汛抗旱相关重要活动。

5.督促本单位防汛抗旱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汛抗旱管理能力和水平。

6.对超越职权且亟待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防汛抗旱工作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积极地提出处理意见。

(三)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防汛抗旱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2.支持分管防汛抗旱领导的工作,将分管业务工作同防汛抗旱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作好相关记录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工作的防汛抗旱重大问题,督促分管单位抓好相关工作。

4.监督分管范围内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分管部门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5按照防汛抗旱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在分管范围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于交叉的工作和分工不明确的工作,由第一责任人指定责任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和配合,决不允许在防汛抗旱工作上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完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因失察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法,不断夯实防汛抗旱工作基础,确保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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