杆政发〔2026〕8号 杆洞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杆洞乡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杆洞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杆洞乡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各村民委、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杆洞乡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柳财采〔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杆洞乡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杆洞乡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杆洞乡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柳政采〔2026〕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乡本级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严格问责并行”的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第四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一张网”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保证全过程可追溯。决策程序、审批意见、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结论等重要
事项均应有书面记录或电子文档,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实现过
程留痕、责任可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杆洞乡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办公室(以下简称乡财经办)为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乡财经办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与采购需求部门及预算、财务、资产、法规等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机构或岗位间职责分工及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环节和性质,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在政府采购业务岗位设置上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建立各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预算编制与审定、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评审)与验收、验收与资产管理、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相容岗位分开设置。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或专项审计制度,对采购需求确定、评审现场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单一来源采购议价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及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条 乡政府按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联络、审核与监督。政府采购专管员由乡财经办工作人员担任,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统筹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
第三章 审批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标的、采购方式、风险等级等各类不同事项,建立采购事项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事项的会签审批权限、责任和流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重大采购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采购事项范围应结合单位自身实际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三重一大”事项中的采购事项(大额度资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第十三条 经集体研究决策的,应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人员构成以及程序。本单位集体研究应由乡财经办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就重大事项准备详尽资料,形成书面议案。集体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中应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以及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对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进口产品等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本单位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等重要文本合法性审查等。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意向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应统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项目有安排政府采购的,按规定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市场调研论
证、统一执行标准、强化信息公开等手段提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度。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内部审查制度,乡财经办在职责范围内加强采购需求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执行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 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执行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等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意向应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汇总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对需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实施、在年度执行中调整预算以及在执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等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分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第二十条 对采购预算执行中采购意向发生重大变更,如预算金额、采购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20%及以上的,各单位应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意向更正公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需求管理机制,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并提交乡财经办审查。各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形成合规、完整、明确、节约的项目采购需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达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以及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各单位认为有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需求调查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档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超标准编制采购需求。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工作安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也不能擅自调整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对预算项目采购结余的资金一律收回本级财政,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和情形,结合项目预算、采购标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审批决策程序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六章 采购代理机构委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采购代理协议的内部审核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从财政部门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录库中,综合考虑专业领域、以往代理同类品目采购业务和评价情况等,自主择优选择。
第七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审批决策程序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通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的项目,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第三十四条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第三十八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三十九条 采用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条 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采购工作有关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单位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采购人代表选派工作机制,选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业务素质高的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工作,明确采购人代表选择的决策流程和工作职责。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依法参与评审,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在评审现场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行;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对采购文件的客观评审因素作扩大或缩小解释。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会同评审专家加强评审结果审核,对拟推荐为中标(成交)候选的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或供应商投标无效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重点核实。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广西政府采购网、柳州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九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鼓励各单位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西政府采购网、柳州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其中,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不予退还相关采购保证金,并按规定将采购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
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章 履约和验收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验收人员和采购(评审)人员、合同签订人员应当分离。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周期和履约特点制定不同的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和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第五十四条 对负责采购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验收。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项目出现对采购结果质疑或投诉的情形时,根据需要可以允许质疑人或投诉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合格证明,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原则上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各单位加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在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支付申请的合规性。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负责询问、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的牵头部门。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各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依法提起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事项自行或会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客观,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及评审情况等应当保密的内容。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六十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各单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各单位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十一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县财政局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单位收到自治县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自治县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十二章 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乡财经办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六十三条 乡财经办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十四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管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各单位关于项目采购的决策意见、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等情况外,各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各单位在公开采购信息时应当做好涉密、敏感信息排查和脱密处理。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将相关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贯彻落实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9〕57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指引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未尽事宜,或者本指引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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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洞乡党政办公室 2026年5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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