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在全乡禁猎(捕)期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期
禁猎(捕)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域禁猎。
二、禁猎(捕)物种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官网查询。
三、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用猎捕工具:气枪、毒药、**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二)禁用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
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等。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五、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者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大年乡林长办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将非法狩猎的工具主动上交。
七、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前将存放在家中的铁夹、“电猫”、电子诱捕装置、网购弹簧钢丝套、粘网、引鸟笼及本通告提及的禁用猎捕工具主动上交到大年乡林长办或派出所,可依法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干部群众有权**或者控告,**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大年乡人民政府**电话:0772-5938097;大年派出所电话:0772-593807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