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发〔2021〕25号关于调整充实白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白政发〔2021〕25号
白云乡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充实白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
通 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因换届选举及人事变动,结合我乡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白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主 任:邱 登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主任:何富荣 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李 坚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韦刚平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彭颖华 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阳 辉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潘欣灵 白云市场监管所所长
韦意达 白云派出所副所长
谢金桥 乡财政所所长
潘 辉 乡计生站主任
唐 克 乡林业工作站站长
贾 海 白云卫生院院长
马阶林 乡初级中学校长
谢峰克 乡中心小学校长
梁学旭 乡文广站站长、出纳
苏政荣 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张振坦 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姚威亮 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李文金 乡供销社工作人员
叶 晴 白云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
韦记师 田里村计生专干
兰新贵 林城村计生专干
梁 友 大湾村支书、主任
凤胜作 保江村副支书
石兴华 荣帽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卜世杰 大坡村计生专干
何志诚 白照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代细梅 瑶口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龙振海 龙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潘陆军 公和村计生专干
潘老苏 枫木村支委委员、计生专干
王旭勋 高兰村计生专干
王小玉 帮阳村村委委员、计生专干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乡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全乡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提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建议。
2.负责起草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文件签阅、索引归档工作。
3.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工作,检查、考核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工作的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统计、汇总、上报,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上报和编发信息工作。
5.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落实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工作,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6.承办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白云市场监管所,具体承担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彭颖华同志兼任;同时,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附件:1.白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白云乡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白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印发
附件:
白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明确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做好我乡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成员单位的部门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起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全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文广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乡中学、小学: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各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师生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所: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乡食安委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向乡食安委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负责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畜禽养殖大户、规模化养殖场的全过程监管;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兽药、兽药残留检测监管;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财政所:负责乡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卫生院: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负责全乡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管;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中消毒餐具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物中毒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学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等工作;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粮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心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供销社:负责食盐的统一管理,协调办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准运许可;整顿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盐质量监管;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场监管所:负责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质量检测及许可准入制度;承担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三无”食品及销售假冒、掺杂掺假、过期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各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人)的基本状况并建立工作台帐;整合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的单位(个人)以及用于食品加工销售出租屋管理;设立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培训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村居创建;承担乡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