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市监规〔2023〕1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融市监规〔2023〕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
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奖励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规〔2023〕2号)、《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柳知规〔2022〕1号)、《融水苗族自治县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融办发〔202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是指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柳州市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结合融水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补助。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事项,提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事项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奖励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奖励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融水县辖区内符合有关奖励补助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奖励补助对象不包括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 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事项和奖励标准包括:
(一)奖励事项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2.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7.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含集体商标);
8.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7万元/件。
2.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 1万元/件。
3.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件。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2万元/件。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10万元/件。
6.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10万元/件。
7.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含集体商标)奖励5万元/件。
8.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
(1)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0.1万元的奖励。
(2)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0.3万元的奖励。
(3)对举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价值线索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的补助事项包括: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及广西专利奖;
(二)获得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
(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四)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
(五)运营高维持专利;
(六)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
(七)研制标准必要专利;
(八)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
(九)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十)其他符合知识产权补助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补助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2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万元/件。
(二)获得中国专利银奖15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银奖8万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件。
第九条 获得广西专利奖的补助标准。
(一)获得广西专利特等奖10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8万元/件;
(二)获得广西专利一等奖8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一等奖奖金5万元/件;
(三)获得广西专利二等奖5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二等奖奖金3万元/件;
(四)获得广西专利三等奖3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三等奖奖金2万元/件。
第十条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试点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的补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园区20万元/个、试点园区10万元/个;
(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优势企业5万元/家;
(三)广西中小学发明创造示范单位5万元/所。
第十一条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助标准。
(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并有效实施3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家;
(二)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并有效实施2年以上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第十二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的补助标准。
对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出达标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择优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组合。
第十三条 运营高维持专利的补助标准。
对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年以上实施运营的发明专利,前三年按照每件专利当年实缴年费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补助标准。
对通过质押专利权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人,参照《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给予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补助。
第十五条 研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补助标准。
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中,融入自主核心专利技术,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六条 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的补助标准。
对企业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
第十七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补助标准。
(一)对为本县专利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免费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和参与侵权案件查处的聘请的柳州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0.1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对受上级法院、司法局、知识产权局或维权援助机构委托,为本县专利纠纷提供无偿诉前调解服务的调解员,案件成功调解后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0.02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对为本县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结案后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0.1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补助标准。
对新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给予综合申请注册费用50%的补贴,每注册一件商标补贴不超过0.3万元。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奖励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奖励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突出成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二)奖励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和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用于加强和提高融水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水平。
(三)奖励补助经费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照申请补助先后顺序安排,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当年的奖励补助经费如有剩余,按照融水县关于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推动获奖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奖励补助有关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获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推动申领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获得奖补的申领主体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在申请和使用奖励补助经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其追回奖励补助经费,并不得再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政策;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事项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奖励补助事项申请核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应在奖励补助经费领取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领取工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所获奖励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