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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林字〔2023〕31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3年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3-07-17 17:30    |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调动生态护林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队伍的作用,提升我县森林资源管理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融水苗族自治县2023年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3年7月1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2023年生态护林员管理

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调动护林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队伍的作用,提升我县森林资源管理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2〕18号)文件要求选聘出的生态护林员。

二、考核单位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结果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护林员的履职情况及管护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年的11月10日前根据生态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具体按附件1考核表评分标准执行)。

(一) 宣传学习,10分。做好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等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其他学习培训。

(二)巡查出勤,10分。巡查次数每周不少于3次,即每月不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全年出勤率达100%。

(三)森林防火,30分。管护林区内全年无火情,熟悉管护林区内森林消防道路,能当好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向导。

(四)森林资源保护,30分。管护林区内全年有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五)服从管理,主动协助工作,20分。按时自动上交巡护情况汇报表,报表记录填写完整、清楚、规范;主动向上乡镇人民政府汇报管护林区情况,协助林业部门查处案件。

四、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续聘)挂钩,具体如下:

1.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下年度优先竞聘生态护林员条件之一。

2.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累计达2次,下年度不再予以聘用。

生态护林员在护林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和鼓励,下年度优先竞聘生态护林员:

(1)模范履行管护协议,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2)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有效排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3)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4)依法制止或者检举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功的。

(5)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生态护林员在护林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

(3)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发生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

(6)外出务工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

(7)考核得分累计2次80分以下的。

五、本办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融水苗族自治县2023年度生态护林员考核评分表

2.融水苗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2023年度考核评分统计表

3.XX乡(镇)XX村2023年生态护林员日常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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