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支付限额(在职人员2000元,退休人员26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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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医保
发布日期: 2025-07-24 18:00 |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