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23 08:48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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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