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政策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受理2019年上半年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的公告

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4-15 16:03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受理2019年上半年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的公告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融政办发〔2011〕234号)第十二条规定,每年4月为上半年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二、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19年4月以前没有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居民户,于201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及《融水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到所属社区领取《融水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进行填报,如最近一年有孤老、伤残军人、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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