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0-04-13 10:05 | 作者:
公 示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1〕234号)第五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进行年检,下列申请人不再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现决定自2020年1月起取消下列人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于2020年4月20日以前以真实姓名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地址:融水镇寿星北路72号
电话:5128095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