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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融政规〔2020〕3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0-06-28 11:4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文件



融政20203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628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增减挂钩收益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厅发〔20183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流转的收益资金、增减挂钩项目城镇建新区出让地块收益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是指节余指标流转后我县所取得的交易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新区出让地块收益资金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批复立项的增减挂钩项目中划为城镇建新区的商住、商服地块,经招拍挂出让,扣除各项成本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条 增减挂钩收益资金管理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投资方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我县增减挂钩工作的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同时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六条 增减挂钩收益资金来源

(一)跨省流转节余指标的交易资金;

(二)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区)流转节余指标的交易资金;

(三)本县(区)范围内流转节余指标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增减挂钩收益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第八条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拆旧区补偿、搬迁农民安置、拆旧区复垦、后期管护、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编制实用型村庄规划、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拆旧区补偿支出:主要用于拆旧区农民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搬迁农民安置支出: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农民新村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项目拆旧区复垦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农民旧房拆除清理、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产生的支出,以及土地培肥等方面支出。

(四)复垦地块后期管护支出:用于复垦地块围护设施、地力提升、管护人员费用等支出包含在返还给乡镇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10%)。

(五)扶贫开发支出: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可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补助、安置点征地费用等脱贫攻坚工作。

(六)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支出:对本县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形成的债务,在统筹各方面资金后仍无法偿还的部分,可从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中安排支出。

(七)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出: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后,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项目支出

(八)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支出: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实施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以审计报告核定的项目实际成本为准。同时,社会投资方所获得的利润按合同约定执行。

(九)编制实用型村庄规划支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农村发展,在根据上级安排编制实用型村庄规划时,规划编制经费可从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中编制预算列支。

(十)增减挂钩项目前期工作及业主管理工作支出: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2%由县自然规划部门用于前期项目报批、项目设计、项目整改、业主日常管理开支等工作支出。

(十一)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支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经费可以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中支出。

(十二)改善项目区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支出:在支出以上项目费用后仍有资金盈余的,可用于项目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项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增减挂钩收益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增减挂钩收益资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增减挂钩收益资金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社会投资方的投资和收益应当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开票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审查。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对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加强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发〔20197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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