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发〔2020〕13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融政发〔2020〕13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中心、融水生态环境局: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2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确保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和自治区、柳州市的统一部署安排,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融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县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体系
1.明确登记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及技术流程,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县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2.充实登记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队伍建设,充实配备登记工作人员,增强工作力量。
3.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分年度落实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专项经费。
4.完善工作机制。为做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需要,成立融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融水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议事协商机制,形成“统一组织—调查确权—审核确认—入库发证”的工作模式,协调解决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及相对完成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进行划定。
1.明确自然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范围。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明确湿地自然资源范围。
湿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依据国土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结果划定,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在作为单独登记单元。
3.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范围。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界线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各类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
4.明确森林自然资源范围。
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
四、工作程序
(一)资料收集
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材料,对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编制工作底图,基于工作底图,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
(二)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权启动,县人民政府发布县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
(三)权籍调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
(四)审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五)公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异议方以书面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
(六)登簿入库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将自然资源的登记信息导入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五、工作内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水流、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二)开展湿地、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三)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调查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林业局要同步做好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
(五)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做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六、时间安排
(一)2020年。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落实专项经费,及时完成项目服务中介的招标工作,完成我县行政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并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年。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完成我县行政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完成对本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和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2年。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完成我县行政辖区内除国家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四)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任务要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时按量保质完成。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责任分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工作力量,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强化分工协作。全力支持上级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并按照《办法》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审核、登簿、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同时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基础资料或数据,协助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分年度落实自然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专项经费,负责中介服务单位的招标工作。
(四)健全调处机制。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县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人员经费落实。县财政局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人员队伍,落实技术服务队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与成效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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