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21〕4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1〕4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融水苗族自治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联系)工作副主任、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召 集 人:管丽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李 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兰珍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仕源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服务中心主任
韦树生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尹俊群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荣良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贾保安 县教育局副局长
林升阳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韦庆宏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 莉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蔡经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仕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尹明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韦幸福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韦德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黎 兵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梁太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戴佩鲜 县统计局副局长
何玉雪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梁 乐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先智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成海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曾 伟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税务局副局长
张俊玉 县总工会副主席
韦荣文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覃志新 中国人民银行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副行长
蒙朝军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僵尸企业”处置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出政策配套措施,定期开展处置进度调度和通报,协调解决存在困难,统筹推进重大工作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全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并按要求报告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协调全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僵尸企业”处置情况通报,提出工作建议,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报告工作。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僵尸企业”(非国有部分)处置工作,具体指导全县本行业本领域领域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定期调度统计全县“僵尸企业”(非国有部分)处置进展情况。
县财政局: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做好财政预算,保障“僵尸企业”处理工作经费;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僵尸企业”(国有部分)处置工作,具体指导县直属企业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定期调度统计全县“僵尸企业”(国有部分)处置进展情况。
县人民法院:负责建立和优化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流程,加强相关案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推动“僵尸企业”法治化处置出清。
县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指导全县本行业本领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县“僵尸企业”处置涉及的职工安置,落实社保、医保、就业培训和再就业等方面政策,维护地方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僵尸企业”处置涉及的规划及土地、矿产、房产等不动产资源的统筹利用和确权登记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全县“僵尸企业”市场退出及注销登记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和数据。
县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僵尸企业”金融债务处置及证券方面工作,出台和落实全县“僵尸企业”处置涉及的金融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僵尸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其他国有企业出资(主管)部门,按出资(主管)关系分别统筹推进本部门所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及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相关事项
(一)实行召集人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交联席会议研究,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明确。
(二)实行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牵头股室,并安排1名业务负责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参加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联络员会议。
(三)实行人员调整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由于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县人民政府予以调整;成员需要变动的,由其所在成员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另行发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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