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财处〔2026〕3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融财处〔2026〕3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6-G1-250032-ZHZX
二、项目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高级中学学生宿舍空调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77479819
被投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高级中学
地 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大道235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772-5122227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法。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高级中学1.5匹变频挂式空调246台、学校1号楼、2号楼及旧宿舍楼专用单相预付费电能表、计费系统、智能远程付费系统、线路铺设的人工及辅材一批”不是单纯的空调设备采购。分体式空调不属于技术标准完全统一的设备,而是遵循强制性标准统一基础上,具体技术参数差异化的设备,不能片面认定是”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本项目涉及空调及配套电能表安装、付费系统调试及维保等,需要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水平、产品稳定性等进行综合评价,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的项目,依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7日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