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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融财处〔2026〕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4-03 10:10    |  作者:

融财处〔20262

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6-G3-250001-GXJZ

二、项目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迈强商贸有限公司

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28号盛邦珑湖15号楼二十二层22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干兴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玉融大道32

联系人:龚雪   电话:0772-5120158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规格和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5分,未加“●”部分每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加“●”部分每有一项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扣2分;此项分数扣完为止。备注:加“●”部分需要提供的要求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2项“基础设施”中项目需求书加“●”条款技术指标并非国家强制检测项,招标文件将上述指标对应的“提供CMACNAS认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该功能项,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检测报告作为技术需求评分依据,只有个别制造商对此作了专项检测,且国内大多数制造商准备上述检测报告时间不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其他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其他投诉事项请求的内容属于投诉前未质疑的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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