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财处〔2025〕2 号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LZZC2025-G1-250009-GXTZ)
融财处〔2025〕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5-G1-250009-GXTZ
二、项目名称:2025年融水县生态护林员简易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温兰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都匀市斗篷山路311号北城财阜第十栋1单元23层1号房
被投诉人1: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10楼
被投诉人2: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地 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山路21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收到供应商贵州温兰服务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融水县生态护林员简易装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5-G1-250009-GXTZ)招标项目提出的投诉书。投诉人于2025年5月9日向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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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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