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1〕1号(融水县农村劳动力实名登记调查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G3-250030-TH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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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8-03 09:50    |  作者: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发布时间:2021-04-25

一、项目编号:LZZC2021-G3-250030-THGC

二、项目名称:融水县农村劳动力实名登记调查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瑞安路2号恒隆汇7楼 7011-2商铺 邮 编:545001

被投诉人: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0号乐和大厦34号层9号

相关供应商:尚未开标

地 址:尚未有中标供应商

当 事 人:温弦

地 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0号乐和大厦34号层9号  

四、基本情况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参与了被投诉人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融水县农村劳动力实名登记调查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3-250030-THGC的投标活动。该投诉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3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齐投诉材料后,本机关于4月6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 三、投诉具体事项 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质疑答复1“本项目需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3个年度录入信息更新维护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信息更新维护时间到2023年10月30日,但是后续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可能需要整改,所以项目完成时间设定为2023年11月30日。”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相符,并不能作合理说明。质疑答复2“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要求》“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20%,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与《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5%,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前后不一致的内容已做更改,具体详见更改公告。没有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3“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少或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故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4“(1)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已经将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且评分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服务承诺方案、后续服务方案档次内未设置区间分值而设置固定分值,在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的前提下,尚无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才应设置评审因素量化的相应区间。而本次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没有区间规定,且区间规定对本次招标项目招标评审活动无实质影响,无须设定评审因素的相应区间,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合理说明。质疑答复4“(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分办法及评标标准》笔误部分已更改,具体详见更改公告。”没有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5:我公司对“质疑答复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说明:1.以下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已经明确表示合同只是“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且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条款引用错误之处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改公告。”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6:质疑答复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说明:1.以下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已经明确表示合同只是“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且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该项已删除,具体详见更改公告。”没有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7:质疑答复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说明:1.以下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已经明确表示合同只是“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且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该项已删除,具体详见更改公告。”没有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8:质疑答复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说明:1.以下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已经明确表示合同只是“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且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该项已删除,具体详见更改公告。”没有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9:质疑答复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说明:1.以下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已经明确表示合同只是“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且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错误之处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改公告。”没有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10:质疑答复10“贵公司质疑“若我公司将三个分标保证金按照总额一笔汇入,保证金是不是要重复分别附在每一个分标的报价函后,且没有办法按照此封装要求进行分装,势必导致我司投标时因封装不符合要求而废标”。若贵公司将三个分标保证金按照总额一笔汇入,保证金分别附在每一个分标的报价函后即可。” 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11:质疑答复1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响应式格式: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已更改为“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设备(服务)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根据《政府采购和质疑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立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立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了该项目的更正公告,修改了采购文件,但未在回复函中明确我公司是否成立,属于违背法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代理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了那么多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实质性改变的事项,明显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但却没有对原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进行顺延,这既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求,也侵害了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请求2:我公司认为,上述投诉事项使我公司投标的公平竞争权益收到严重损害,特向贵局投诉,请求贵局调查处理,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五、审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人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为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融水苗族自治县就业服务心所编制和发布的“融水县农村劳动力实名登记调查服务采购(LZZC2021-G3-250030-THGC)”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 (一)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即质疑事项1: “本项目需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3个年度录入信息更新维护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信息更新维护时间到2023年10月30日,”以上招标文件内容在时间上存在重叠,容易给供应商在撰写投标文件上造成误解和服务时间上存在误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所以,本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即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要求》“……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20%,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与《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1、(一)“预付款: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5%,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前后矛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也没有相应的预付款的有关政策依据。所以,本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3即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需知》第41条 履约保证金:无 ”为不合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2号)第十三条,政府采购 6月底前建成电子化采购平台,优化采购流程,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5%。……。所以,本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1。 经审查《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水县农村劳动力实名登记调查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1-G3-250030-THGC)更改公告》的更正事项,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更正内容都是投诉事项4至投诉事项9及投诉事项11的质疑内容。经询问采购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人员获悉,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月19日收到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质疑函,3月22日先发布更正公告,但采购代理机构于3月23日才答复所投诉人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虽然是按照质疑时效回复质疑当事人,但在回复质疑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时并没有说明质疑事项成立。而此事项又只有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这一家的质疑事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投诉人广西森桂劳务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广西泰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何必发布更正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1成立。 (五)投诉事项10 投诉事项10即质疑事项10: “贵公司质疑“若我公司将三个分标保证金按照总额一笔汇入,保证金是不是要重复分别附在每一个分标的报价函后,且没有办法按照此封装要求进行分装,势必导致我司投标时因封装不符合要求而废标”。若贵公司将三个分标保证金按照总额一笔汇入,保证金分别附在每一个分标的报价函后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以及对投诉事项的审查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1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继续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继续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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