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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融水政行复(2024)15号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22 16:5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水政行复(2024)15号

    申请人:贾XX,男,苗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XX村XXX屯X号。

申请人:贾X,男,苗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XX村XXX屯X号。

申请人:贾XX,男,苗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XX村XX屯X号。

申请人:贾X,男,苗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XX村XX屯X号。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梁XX,局长。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山路21号。

委托代理人:吴X,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于2024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XX村XX屯村民。为查明“融水县白云风电场项目”征收是否合法,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案涉地块占用林地审批文件。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截止到申请人提出本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作任何回复。

申请人同时向本政府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信息公开申请表;4.编号1175292622748 EMS邮寄单;5.编号1175292622748 EMS物流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我单位尚未收到申请人自述其于2024年5月14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签收件上备注有“收发室”签收字样,我局未设置有文件收发室,在邮件上并未有我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签收。

被申请人向本政府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行政复议答复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梁太坚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关于“收发室”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地址为融水县融水镇香山路21号,收件人及电话为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0772-5128678。5月15日,该快递物流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辩解其单位未设有文件收发室,在邮件上并未有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签收。经调取EMS签收单签名证实上述邮件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蔡X签收,且蔡X承认系其本人签名,但被申请人对上述申请未作回复,申请人遂于2024年7月21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信息公开申请表;4.EMS邮寄单;5.邮政物流信息截图;6.行政复议答复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梁XX身份证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11.关于“收发室”的情况说明;12.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13.编号1175292622748 EMS签收单照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该邮件邮寄信息查询截图显示2024年5月15日“已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蔡X在接受调查时自认邮件接收人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故被申请人以“我局未设有文件收发室,在邮件上并未有我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签收”为由否认收到申请人邮件,不符合事实,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故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蔡X签名时即为本案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答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尚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政府决定:

责令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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