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复议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融水政行复〔2024〕2号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07 16:4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水政行复〔20242

申请人:左xx,男,壮族,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  局长。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6日作出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0229投诉举报函(左xx投诉举报融水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涉案产品皮蛋)处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融水市场监管(2024)第24025号,于2024319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申请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融水市场监管〔2024〕第24025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对商家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但被申请人仅依据被举报人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供述就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的考虑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人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收集证据。退一步讲,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但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因为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除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唯一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就只有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申请人未说明不予立案法律依据,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成立,应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对融水县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未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强制性规定标签的散装食品皮蛋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佐证材料后,于2024年3月4日指派融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被投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散装食品皮蛋销售区货架上已标明该商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被申请人2024年3月4日到被举报超市检查时,该超市散装食品皮蛋销售区货架上已标明该商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此时该违法行为已经不存在。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被举报超市融水县融水镇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涉嫌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情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到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已把相关内容标注在货架上,违法行为已经自行整改完毕,因此也不存在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处罚的事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3、被申请人在依法对被举报超市进行调查取证完毕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3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把《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0229投诉举报函(左xx投诉举报融水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涉案产品皮蛋)处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被投诉人《声明》5份材料,按举报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给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0229投诉举报函(左xx投诉举报融水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涉案产品皮蛋)处理情况的回复》已明确把不予立案的具体事由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作说明清楚。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者反映的问题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依法依规,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驳回被答复人的所有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18:10在融水县融水镇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好菜多生鲜超市水岸店购物,商户单号911705745404696319296501965019,电脑小票号NO.02202401203996,5样产品共支付25.20元,其中皮蛋2个3元。而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融水县融水镇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皮蛋为散装产品、容器外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违反食品安全法六十八条强制规定。请求被申请人:1、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解除购物合同及相关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申请人提供的其购买所投诉举报的皮蛋信息照片材料,没有上述法律的规定内容。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由食品经营股会同融水市场所开展核查处理。被申请人2024年3月4日办案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销售案涉皮蛋超市即融水县融水镇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核查调查。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10月23日办理持有《营业执照2023年120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被投诉举报人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对案涉被投诉举报标的物皮蛋进行了现场拍照、现场笔录,案涉的散装食品皮蛋销售区对应货架上已标注标明该商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申请人投诉所述的“散装产品、容器外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违反食品安全法六十八条强制规定”的违法事实,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当时已不存在,被投诉人散装食品销售区货架上案涉皮蛋现场已标识该产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被投诉人承认2024年1月份正忙于开业,未来得及对散装食品皮蛋内容的标注标识。被投诉举报人2024年3月6日作出《声明》“本超市……决定不接受调解,不接受赔偿。因都是正规渠道进货,可溯源,散装标识都有贴放在对应的产品的货架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投诉的融水县融水镇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销售的皮蛋,涉嫌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而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时,被举报投诉人已依法把相关内容标识在货架上案涉的皮蛋等,违法行为已经自行整改完毕,违法事实已不存在,因此也不存在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处罚的事由。于是被申请人2024年3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1、执法人员对被投诉超市开展检查,该超市内的相关商品标识标签齐全,未发现有您反映的问题。2、……。3、该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容器或货架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时,对方已把相关标注问题整改完毕,因此也不存在给予警告处罚的事由。4、对于反映的赔偿问题,已告知超市负责人,但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建议您走司法程序解决。5、对于您提出的奖励要求,不符合市场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中要求举报的违法线索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故不支持奖励要求。”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融水市场监管(2024)第2402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融水市场监管(2024)第2402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融水市场监管(2024)第2402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xx先生:我局于2024年3月1日收到你关于对融水客来天天乐购物广场涉案产品皮蛋的举报材料。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3月7日通过EMS将上述《回复》及《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声明》等5文书,按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悉知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后不服,于2024319通过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及融水市场监管(2024)第2402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开通以来,截止2024年4月7日投诉455次,举报940次,投诉举报共1395次。申请人复议申请书述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法律条文无法查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好菜多生鲜超市水岸店购物单及物品照片;4、投诉举报函;5、现场笔录及现场核查、物品货架照片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7、《投诉受理决定书》;8、《声明》;9、《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回复》;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信息;12、申请人身份信息;13、相关邮戳、EMS及邮寄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享有对本案的处理权。本案申请人2024年1月20日在被投诉人超市购买皮蛋2个3元,皮蛋属散装产品,被投诉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识于对应的商品,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核查时,被投诉举报的案涉皮蛋对应的货架上已标注标识皮蛋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投诉举报的案涉皮蛋的标注标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强制标识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已自行依法把相关内容标注标识在案涉皮蛋对应货架上,先前未依法标识散装食品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已经自行整改完毕,违法事实已不存在,已不存在依法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处罚的事由。申请人购买的皮蛋3元,对其造成的后果轻微,而且被投诉人已能及时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第三十一条规定...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和《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法之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故上述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食品安全机关在收到举报后如何作出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果投诉举报人是食品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反映其购买“皮蛋”是散装产品却没有依法标识相关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然而,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对被投诉人销售产品进行核查时,被投诉人已依法进行整改完毕,对申请人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另,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截止2024年4月7日投诉举报共1395次,显然不是以个人及家庭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打假为自身牟利。本案中,申请人又以相同手段购买商品后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获得赔偿及奖励,其主观是以此牟利,并非善意消费,客观上其购买的产品亦未造成任何危害国家、集体、个人实际损害的后果,故无合法权益的损害。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3月6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虽没有阐明不予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但作出的《回复》已明确阐明了不予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申请人收悉《回复》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即申请行政复议,行使了法律救济权利,实现了享有的法律诉权,这一没有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的行为,对申请人亦没有造成实质性实际损害的后果。故,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6日作出的回复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联系方式:rswg@163.com
网站标识码:4502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