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融水政行复〔2025〕37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水政行复〔2025〕37号
申请人:卢XX,男,汉族,身份证号:45222919XXXXXXXX17,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X屯XX号,现住址:广西融水县融水镇XXXXX园,电话号码:192XXXX7154。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华强路45号
申请人卢XX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450225361001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50225361001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责令交警队退还被扣车辆,且不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我持有低保证和残疾证,一直以来家庭经济状况都非常困难。我患有慢性心力衰竭、心肌病、高血压、痛风性关节炎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这使得本就不宽裕的家庭经济负担更加沉重。平时我仅依靠驾驶这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做一些简单的运输零活,来赚取微薄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
此次被申请人告知我需缴纳850元罚款才可以领回被扣的车辆,这笔罚款对于我这样的家庭来说,是一笔难以承受的费用。一旦缴纳罚款,我和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后续的治疗费用也没有着落。我知道自己驾驶机动车存在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以及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我是因为生活所迫,为了生计才冒险为之,并非故意无视法律。我恳请被申请人能够考虑我家庭的实际困难,体谅我的处境,不要对我进行罚款处罚,并退还被扣车辆,让我能够继续依靠这辆车维持生活。所以,我对交警队的扣车行为以及后续可能的罚款处罚不服,特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希望政府能责令交警队退还被扣车辆,且不予以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25日上午,我大队民警三人带领辅警二人共五人在融水镇寿星路铁桥底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当日9时45分许,申请人卢XX驾驶一辆号牌为桂BTJ9XX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融水镇寿星路铁桥底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申请人卢XX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申请人卢XX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申请人提出缴纳850元可以领回车辆的问题,因申请人卢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罚款300元;又因申请人不带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罚款50元;还因申请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罚款500元;申请人卢XX以上三种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共计850元,但目前我大队没有对申请人卢XX予以行政处罚。故我大队对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50225361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50225361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编号为450225361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一份;2、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3、车辆信息(复印件)3张;4、驾驶证核查信息(复印件)1张;5、执法身份证明(复印件)2张;6、现场执法视频光碟2张。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5日早上9时许,被申请人交通管理大队在融水镇寿星路铁桥底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申请人卢XX驾驶桂BTJ9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设卡路段时,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交警大队依照程序对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50225361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8月4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融水镇寿星路(铁桥底)执法路段执勤照片,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证实申请人途径查处地点时,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的规定扣留机动车。
申请人提出自身持有低保证和残疾证,患有多种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受罚款和扣车后果的诉求,其处境值得同情。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公民均应遵守。申请人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以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对自身及他人安全构成威胁,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理。
同时,被申请人目前仅对申请人采取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若申请人对后续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救济。对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向当地民政等相关部门咨询并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以缓解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本案有现场执法音视频、现场照片、驾驶证核查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45022536100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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