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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融水政行复〔2025〕4号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9-01 15:5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水政行复20254

申请人:融水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古顶村XX屯

法定代表人:韦XX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12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处罚2024XXX号,于2025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处罚2024XXX号

申请人称:检测环节存在瑕疵: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地点的检测结果为准,被申请人仅在公司厂区取样检测,未跟车到交货现场。在此情况下得出的坍落度超标结论不能真实反映产品最终交付质量。产品特性考量:坍落度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粒形和级配、温度、原材料、试验操作、混凝土搅拌时间、混凝土搅拌机械计量系统误差、运输机械的影响、混凝土浇筑速度的影响、混凝土浇筑时间的影响无实际质量危害:坍落度并不是判断混凝土是否合格的唯一指标,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应从工作性、力学要求、外观质量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在过往诸多项目中我公司产品从未因坍落度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出现,证明我公司产量在最终使用环节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属合格产品。混凝土认定是否合格是以施工现场取两组试块,一组送检测公司做标准养护,一组放置施工现场做同条件养护,进行强度试验的最终结果才是评判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融水市场监管局对本次出厂混凝土抽样检查4个项目,除坍落度外其他三个项目均为合格,所以我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是属于达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生产销售坍落度项目不符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要求“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广西区工信厅、柳州市住建局、融水县住建局工作人员陪同下到申请人公司开展监督抽查,抽检人员在申请人公司搅拌站站长胡旗勇的配合下随机抽取了当日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现场检测,其中“坍落度mm”检验项目初检:220mm、复验:220mm,均不符合标准要求180±30mm,抽样人员已现场将上述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搅拌站站长胡XX现场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检验结果确认单(预拌混凝土)》,确认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二、申请人提出抽检检测环节存在瑕疵,仅在申请人公司厂区内部对预拌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检测,没有以交货地点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流程不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理由不成立。(一)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联合监督抽查的通知》(桂市监函2024636号)的规定:本次抽样工作已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检测人员也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二)依据《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坍落度”检测则需从生产企业已装料且待出厂的搅拌运输车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检测。(三)本案中是对该批次生产待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项目检测综合判定不合格进行处罚,与当事人提出“坍落度对混凝土质量并不是起到关键决定性作用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产品最终交付质量”的理由不相关。

经审理查明: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广西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联合监督抽查的通知》(桂市监函2024636号)要求,2024年8月29日自治区住建中心、质检院、柳州市建管中心、融水住建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融水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开展联合监督抽查工作。经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监督抽查当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遂委托其司搅拌站站长配合开展抽检工作。经现场检测,抽检的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项目初检220mm,不符合标准要求180±30mm,检验人员告知陪检工作人员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现场申请复检,后复检结果为220mm,也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人员现场将初检、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陪检工作人员,陪检工作人员已将现场检验情况及结果告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韦XX和实验室主任篮XX。XX公司陪检工作人员在《抽样现场记录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检验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按桂市监函〔2024〕636号文件要求: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出具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其中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应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加盖抽检专用章后,方可寄送检验报告;处理工作规定:抽查不合格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确认无异议后,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限要求开展后处理工作。

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转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GXJD202444688)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T00558),上述材料载明:依据桂市监函2024〕636号中《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其中坍落度项目检验不合格,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次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古顶村XX屯的经营场所开展抽检不合格后续处置核查工作,将上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XX公司,由公司资料员签收。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提供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述不合格批次“预拌混凝土”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一份,未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记录。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为由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2日,申请人委托其司实验室主任蓝XX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记录等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经询问、提取证据、调查核实,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GXJD202444XXX)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T00XXX),认定申请人存在生产坍落度项目不符合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要求“预拌混凝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36250元,罚没款共计3925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提出酌情减免处罚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审查后通过集体讨论,采纳申请人申辩意见,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18850元。罚没款共计21850元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12月13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3、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处罚2024〕XXX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C24-T00XXX);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6、融水县XXXX有限公司生产配合比取样记录表、混泥土取样台账、生产配合比通知单;7、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8、行政复议答复书;9、《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联合监督抽查的通知》(桂市监函2024〕636号文件);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员、检验员相关资质材料;11、抽样检验相关材料;12、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13、《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处罚2024〕XXX号)送达回证;1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15、行政处罚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4〕XXX号)、送达回证;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BXJD20244XXX)、送达回证;17、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18、证据提取单、生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配合比取样记录表、混泥土取样台账、送货单、销售单;19、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20、案件来源登记表;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2、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案件讨论记录、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表(常规会);23、申辩书;24、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25授权委托书;26、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涉案的产品质量问题负有查处职责。申请人有合法经营商品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构建制造、砂浆生产、销售资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转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GXJD202444XXX)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4-T00XXX),系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抽检,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坍落度项目不合格的结论。混凝土坍落度是衡量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指标,即使其它指标合格,坍落度不合格也会影响工程结构强度、耐久性等关键性能。其他指标虽合格,但坍落度不合格,则整体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申请人主张其被抽检批次预拌混凝土除坍落度不合格外,其他指标均检测合格,应判定为合格产品,不应受处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政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的种类与罚款具体数额及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生产销售坍落度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申请人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处罚2024〕X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12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水市监处罚2024〕XX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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