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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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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6753704950Y/2022-3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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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政复决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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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复决字〔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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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政复决字〔2022〕1号

来源:融水县行政复议室

发布日期: 2022-01-02 17:3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政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永安村符竹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x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xx,四荣乡永安村符竹村民小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xx,四荣乡永安村符竹村民小组居民。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新集镇。

法定代表人:孔见,乡长。

委托代理人:黎xx,四荣乡人民政府三调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xx,四荣乡林业站林业技术员。

第三人:钟xx,男,汉族,1958年3月9日生,住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永安村xx屯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1日核发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本机关2021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了相关的复议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和提交证据材料,第三人亦提交了证据材料。2021年12月7日,本复议机关以复议听证方式审理本案。申请人的负责人杨xx及其代理人杨xx、杨xx,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黎xx、田xx,第三人钟xx到复议庭参加复议。本案现已审结。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同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称:一、“荒田梁”“兰家沟”“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等土地连绵相接在我符竹屯的西南面,解放前后都是我申请人符竹牧场的土地,“四固定”时将“兰家沟”划给钟家,其余仍按历史经营管理事实固定给我符竹屯。农业学大寨时,钟家队擅自进入“符竹圩路”以东经营我符竹屯历史荒为牧场的旧荒田山脊(故称“荒田梁”),遭我符竹阻止,于是引发山场权属纠纷。1975年3月28日,在当时的公社、大队干部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关于解决养马田底山地场问题》的协议(以下简称“75协议”),划分了我符竹屯和钟家屯双方山场土地的权属界线。协议南起“符竹吃水牛棚包”往北,依次经“荒田头”等8个拐点后到终点“更棚梁包”,连线作为权属分界线。分界线左边(上边)即西面为钟家屯,分界线右边(下边)即东面为我符竹屯。协议第九条规定“荒田梁的地场是属于钟家队所有,但一定要给符竹队放牛吃草”。协议未包括“荒田梁”及其上边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这些历史是我符竹牧场的山场土地,没有割让划给钟家屯。“75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1976、1977年在历史属申请人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等土地种植管理林木,从无纠纷,权属稳定,界线十分清楚。“75协议”是双方在公社、大队干部主持下商定的划分确认土地权属界线的协议,是本案落实林业“三定”及其确认权属的依据。然而,1982年稳权工作时,既没有双方当事人参加,也没有按“75协议”确定的权属界线勾图,却将我符竹屯“荒田梁”及“荒田梁”以上(以西)70年代已种植林木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等山场土地,全勾图在钟家屯的版图内,是错误的。《钟家队山界林权登记表》“签名”一栏,不仅没有我符竹屯代表人名及签名,而且也没有钟家本队代表人名及签名。当时的工作人员及村民委、乡政府原调处案件调查笔录也都证实当时没有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踏界勾图的事实。钟家虽持有《山界林权证》,但该证是违背客观事实违法填发,依法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1992年灭荒运动时,钟家屯到“75协议”属我符竹牧场的“荒田梁”种杉灭荒,我屯阻止并将其所种的杉木苗扯掉,遂产生“荒田梁29亩”山场纠纷。由于是灭荒运动,1993年11月,经乡政府劝阻动员,双方达成协议,由钟家屯在“荒田梁”(“荒田梁29亩”)种植杉木并沿线修筑围墙围栏(现场尚存),以免我符竹屯牧牛践踏破坏。1998年5月28日,县人民政府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关于“荒田坡”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融政调〔1998〕8号)(以下简称《土地处理决定》),“维持永安大队山界林权证和图,‘荒田坡’184亩土地权属归钟家集体所有”,将原灭荒纠纷争议的“荒田梁29亩”,连同“荒田梁”上边即以西历史是我符竹牧场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等统称为“荒田坡184亩”确权给钟家,而确权决定所维持的“永安大队山界林权证”和作为依据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根本不存在,适用书证和法律错误。《土地处理决定》认定“稳权发证工作有双方代表参加,发证程序合法”,属无证之词。以不存在的书证和法律条款作为确权和判决依据,明显是原则性错误。退一万步,《土地处理决定》“‘荒田坡’184亩土地权属归种家集体所有”即便生效,也仅对土地作出确权,林木没有确权,这所谓“荒田坡184亩”土地内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等历史属我符竹的土地,是我符竹屯集体于1976、1977年所种植的林木,不是第三人所种。被申请人以此仅对土地作出确权、林木至今没有确权的《土地处理决定》,毫无根据地将其作为林木已确权的依据而发采伐证,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错误。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第三人申请采伐涉案“永安村钟家屯6林班101.1小班,地名‘荒田坡’,木龄20年”。该处历史是我符竹土地,我申请人种植的木头,第三人申请采伐的木龄年限20年,但该林木是申请人1976、1977年所种和再生木,木龄已有40年余,与申请人的主张木龄相差20余年,现场一目了然。加之,《土地处理决定》没有对“荒田坡184亩”土地内的林木进行确权。第三人涉案砍伐之处不是其“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其也没有“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有效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依法不能发放砍伐许可,否则违法。相反,该林木正因是申请人70年代集体所种,第三人钟xx曾以其个人名义分别在2016年以木龄27年、2018年以木龄22年申请采伐证砍伐“荒田坡”(其实是“崩坦岭”

    “大包岭”)林木时,公示到钟家屯和我符竹屯,得知后均遭申请人阻止,故而无法获取砍伐许可。2019年,第三人又以钟家屯集体名义申请砍伐“荒田坡”(实则“大包岭”)木头,申请人得知后阻止,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向被申请人反映。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根据融政调〔1998〕8号及法院判决,荒田坡土地属钟家,但地面作物尚未明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告知书》,并曾予以调处。证明被申请人已知“荒田坡184亩”土地上林木作物尚未确权,存在纠纷林木不是第三人的事实。2021年,第三人第四次变换不同的木龄年限和身份主体申请砍伐“荒田坡184亩”内林木,并获得采伐证。被申请人事前

    已知并已据实作出林木权属未定的《告知书》,证明“荒田坡”林木权属未定,存在纠纷,不能以村民委的《林木权属证明》核发采伐证。然而,作为永安村民委权属证明经办人何xx(51岁,已故)、潘xx(40岁)分别是古系屯、边家屯人,无知也无法可知《林木权属证明》内的内容,其作出的权属证明没有法律证明力。第三人所申请砍伐的林木不仅不是其所种植,主张

    木龄年限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属已所有,被申请人没有查明权属事实,违背自身作出的“荒田坡林木权属未定,自行协商”文件,据以没有证明效力的村民委《林木权属证明》核发采伐证的依据,是荒唐和错误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体违法,该证依法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核发采伐证,没有将其公开公示于权益者所在的钟家屯、符竹屯,以致权益者根本不能也不可能获知被申请人公示、第三人取得砍伐许可行为信息。待群众见山上林木被砍倒,并经查询追问才得知第三人砍伐和已核发采伐证。此次核发采伐证为何不像2016年、2018年公示张贴到第三人所在的钟家屯和邻村申请人符竹屯?何况又已经过前面几次反映纠错和得知林木纠纷事实并作出了权属未定、协商解决的告知。现被申请人复印提供给申请人的所谓“公示”照片材料,模糊且没有日期,不能证明是案涉的内容材料,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公示。被申请人核发该采伐证,没有依法公开、公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砍伐林木之处,不仅是申请人历史经管的土地,且该林木是申请人1976、1977年所种,不是第三人钟xx种植。第三人并没有该土地种植林木的依据和其种植林木的证据,且其申请主张砍伐的木龄也与客观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没有查明权属事实,将申请人种植经营管理属申请人权属的、《土地处理决定》尚未确权的“荒田坡”林木,“同意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给第三人钟xx砍伐,明显违法。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同意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1. 申请人四荣乡永安村符竹村民小组与钟家村民小组对“荒田坡”林地的争议,根据融水县人民政府1982年10月20日向第三人发放了《山界林权证》,已经由县政府明确了第三人土地和林木的权利。1998年5月28日融水县人民政府依此对该土地权属纠纷再次维护《山界林权证》,依据申请人请求事项作出了《土地处理决定》,经柳复决字(1998)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999)融行初字第1号和(1999)柳地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均以维持。四荣乡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在“荒田坡”有经营的事实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 根据永安村钟家村民小组提供的林木权属证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程序合法,并于2021年4月29日至5月11日进行了公示。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作书面意见,在复议听证中述称“荒田坡”土地融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土地处理决定》属钟家屯,经法院判决维持。土地是我钟家屯的,木头也是我钟家屯的。四荣乡人民政府根据这些证据发采伐证给我,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答复书时未提交据以作出核发采伐证行政行为的依据,在复议听证时也未出示和宣读。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采伐证案涉地名“荒田坡”。农业学大寨时,第三人所在的钟家队到“符竹圩路”(符竹称)以东经营旧荒田山脊(故称“荒田梁”),遭符竹队阻止,于是产生山场权属纠纷。1975年3月在当时的公社、大队干部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关于解决养马田底山地场问题》的协议书(“75 协议”)。协议南起“符竹吃水牛棚包”往北,依次经“荒田头”等9个名称拐点,终于北面的“更棚梁包”连线作为双方权属分界线。分界线左边(上边)即西面属钟家队,分界线右边(下边)即东面属符竹队。协议第九条规定“荒田梁的地场是属于钟家队所有,但一定要给符竹队放牛吃草”。1982年稳权工作时,工作队将“荒田梁”及其上边的土地全勾图在钟家队的版图内并给发放了《山界林权证》,但《钟家队山界林权登记表》“签名”一栏没有符竹队和钟家队双方代表签名。符竹队提供的原案调查笔录复印件落实稳权工作人员亦证实当时双方无人参加踏界勾图工作。

    1993年初灭荒运动时,钟家屯到“75协议”约定属符竹屯牧场的“荒田梁”种杉灭荒,符竹屯阻止并将其所种的杉木苗扯掉,遂产生“荒田梁”山场纠纷。经四荣乡人民政府劝阻动员后,1993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由钟家屯在“荒田梁”种上杉木并沿线修筑围墙以免受符竹屯牧牛践踏破坏,符竹屯赔偿钟家屯25元木苗费。1995年、1996年,原公社林场用各队土地造林依约期满,按原土地所有者单位被林场占用土地造林的,依各队土地权属发放补偿款归属时,符竹屯和钟家屯双方引发“荒田梁”及其以上的山场土地纠纷。符竹屯主张“荒田梁”及其上边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这些历史属其牧场的山场土地在协议的起点“符竹吃水牛棚包”和“荒田头”的北面,未含在协议割让划给钟家屯起点的界线范围内,按“75协议”该“荒田梁”及其上边的“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山场土地按历史属其所有。钟家主张“荒田梁”及其上边的土地在“75协议”属其界线范围内,并有山界林权图证,应属其所有。1998年5月28日,融水县人民政府根据稳权时形成的钟家队山界林权图的界线和案件情况,将“荒田梁”及其以上的山场(符竹称“崩坦岭”“大包岭”“符竹圩路”)统称“荒田坡”,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关于“荒田坡”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融政调〔1998〕8号)(简称《土地处理决定》)“维护1982年永安大队山界林权证和山界林权图,‘荒田坡’土地(184亩)权属归钟家屯集体所有”。符竹屯不服,曾提请复议和诉讼。经柳复决字(1998)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999)融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1999)柳地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均维持原《土地处理决定》。至此土地《土地处理决定》已生效,‘荒田坡’土地(184亩)权属归钟家屯集体所有,林木尚未确权。

    第三人分别于2016年以木龄27年、2018年以木龄22年两次以《土地处理决定》为据,向县林业局申请“荒田坡”采伐证,在钟家屯公示期间申请人获知,并以该林木是申请人1976年、1977年所种,不是第三人钟光明权属为由,向县林业局发证窗口提出异议,致使第三人两次未获得采伐证。2019年10月,申请人发现“荒田坡”内林木被砍伐,前往阻止并向被申请人反映,得知2019年7月第三人以钟家屯集体名义第三次申请并获得采伐证而砍伐“荒田坡”林木,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荒田坡”林木权属引发纠纷。2020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根据融政调〔1998〕8号及法院判决,荒田坡土地属钟家,但地面作物尚未明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符竹屯与第三人钟xx(时任钟家小组组长)双方到四荣乡人民政府三调办进行调解。对已砍伐的林木,申请人同意调解,而第三人不同意导致调解失败。采伐证亦未被撤销。之后,第三人将采伐证范围内纠纷林木卖给永安村田尾屯杨xx。

    2021年9月,申请人发现“荒田坡”的林木再次被砍伐,向四荣乡派出所和林站反映,得知是被申请人2021年9月给第三人核发了采伐证,到四荣乡林业站复印相关材料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发证行为违法,并请求依法撤销该采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本案被申请人除提交“‘荒田坡’土地(184亩)权属归钟家屯集体所有”的《土地处理决定》、法院判决和砍伐林木设计单位《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内村民委作出的《林木权属证明》外,未提交第三人“荒田坡”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第三人自留山或是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任一权属凭证。提交的村民委《林木权属证明》系设计单位打印后,由第三人与村民委办理证明手续。村民委副主任出具《林木权属证明》证明时,对该采伐证砍伐林木地处名称地点、权属归属等一概不知情,且第三人当即作出“本人申请砍伐林木的地点与周围其他人员和村屯林木均无纠纷,如有纠纷一切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的承诺(即《申请林木砍伐确认书》)。被申请人答复称“融水县人民政府1982年10月20日向第三人发放了《山界林权证》,已经由县政府明确了第三人土地和林木的权利。第三人在‘荒田坡’有经营的事实。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然而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山界林权证》是钟家队(屯)集体的山界林权证,并非第三人钟光明个人的土地和林木权利的权属凭证,也未提交据以证明第三人有经营事实的证据。被申请人答复的“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却未引述和提供该法律的具体条款,在听证中也未提交和出示宣读。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显然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提供的“公示照片”拟证明依法公示,但照片没有日期,无法得知公示的时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 申请人提交的“75协议”、协议拐点山场名称示意图;时任村支书、协议参加者李xx1997年调查笔录;时任永安村林业员李xx1996、1997年调查笔录 ;公社干部协议参加者杨xx1997年调查记录;钟家生产队山界林权登记表、山界林权图、山界林权证2号 ;1997年12月12日符竹申请报告;《土地处理决定》(融政调〔1998〕8号)、(1999)融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1999)柳地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 2021年“荒田坡”(大包岭)杉木购买者证明;2016年、2018年、2019年、2021年第三人申请砍伐许可材料;2020年11月13日四荣乡人民政府《告知书》。2. 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处理决定》(融政调〔1998〕8号)、(1999)融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1999)柳地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钟xx杉木采伐区公示照片及内容;《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钟家生产队的山界林权图、山界林权证2号、山界林权登记表。3. 第三人提交的“75协议”;山界林权证2号;1993年调解协议书;《土地处理决定》(融政调〔1998〕8号)、(1999)融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1999)柳地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4. 本复议机关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和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融政办发〔2021〕2号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融审改办发〔2021〕1号)规定,被申请人享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职权。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未围绕作出核发采伐证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核发的采伐证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在法定时间和复议听证时均未提交据以作出核发采伐证的法律依据。

    本案采伐证涉及的“荒田坡”,据以生效的《土地处理决定》(融政调〔1998〕8号)“荒田坡184亩土地属钟家”,荒田坡土地权属钟家屯集体所有,但地面林木未提及。第三人曾于2016年、2018年两次申请“荒田坡”采伐证,县林业局均因申请人提出异议而未发放采伐证给第三人。2019年10月,申请人发现“荒田坡”内林木被砍伐,前往阻止并向被申请人反映,得知是第三人(时任钟家村民小组组长)2019年7月以钟家村民小组集体名义第三次向县林业局申请,并获得采伐证砍伐“荒田坡”林木,申请人与第三人为“荒田坡”林木权属引发纠纷。被申请人曾作出“根据融政调〔1998〕8号及法院判决,荒田坡土地属钟家,但地面作物尚未明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告知书》,并召集双方进行过调解,证明被申请人知晓“荒田坡”林木存在权属争议。2021年9月1日,在未明确林木权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给第三人发放采伐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发放的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第三人2016年、2018年、2019年三次申请采伐证均与申请人发生林木权属争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一)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和伐区调查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的.......(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出现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主动纠错收缴该采伐证,但被申请人未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人民政府2021年9月1日发放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收缴融水县采字〔2021〕090106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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