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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融水市监处罚〔2026〕168号融水县健琼烧卤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案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6-10-13 09: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68号

当事人:融水县健琼烧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Q1PMY1Q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市场北附楼底******                                      

经营者:欧健琼                      

身份证件号码:452229198910******                                    

2026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市场北附楼底******欧健琼经营的融水县健琼烧卤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在店长杨荣艳的陪同下在该店食品销售区随即抽取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二个批次的样品,并在其见证下现场封样。样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该研究院于2026年7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No:SP202609153),样品“盐焗鸡(自制)”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202609154),样品“卤猪头肉(自制)”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8月13日,当事人经营者欧健琼到本局食品餐饮股接受询问调查,已查明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在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市场北附楼底******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制作“盐焗鸡、卤猪头肉”时为了做出来颜色好看一些,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和柠檬黄。2026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没有该批次不合格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的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立即对销售的“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做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并下架在售的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经核实,本次不合格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的成本为195元,销售额303元,获得利润(即违法所得)为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欧健琼、杨荣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受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抽检事由和事项;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份(抽样单编号SBJ26450200767630381)、(抽样单编号SBJ26450200767630382)与支付凭证,证明样品基本信息情况,抽样已支付费用;
    5.《检验报告》二份(No:SP202609153)、(No:SP202609154),证明该批次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检验不合格;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二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609153)、(检验报告编号:SP2026092154),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
    7.《现场笔录》(2026年8月3日)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抽检样品不合格后处置现场记录;
    8.《询问笔录》(2026年8月13日)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等事项;
    9.现场取证拍照四张,证明2026年6月29日现场抽检情况和2026年8月3日执法人员开展后处置及食品添加剂情况;
    10.当事人经营者的整改报告以及召回公告图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
    11.当事人放弃复检权利的声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放弃复检的权利,不申请复检;
    12.《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3.《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餐饮股)2026080301】各一份,证明行政检查已通过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
    2026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6〕169号),当事人店长杨荣艳于当日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得知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检验不合格后发出公告召回已销售的盐焗鸡(自制)、卤猪头肉(自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二)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八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的“从轻”,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有《规定》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裁量标准为“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案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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