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市监处罚〔2026〕165号融水竞烽电竞网咖(个人独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65号
当事人:融水竞烽电竞网咖(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KE1AQ046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玉融大道28号东岸御景******
投资人:陈锦兴
2026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铺面的融水竞烽电竞网咖开展执法检查,该网咖正开门对外营业,投资人陈锦兴不在现场,其委托店长伍星宇陪同检查。在该网咖收银台的左侧墙上张贴有《营业执照》一本,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执法人员在网咖收银台抽屉中检查发现有“软盒黄鹤楼(蓝)”2.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3.1条、“真龙(美人香草)”1.7条、“84软盒玉溪”0.8条、“利群”(长嘴)1.8条、“真龙(鸿韵)”1.7条、“真龙(海韵)”0.9条,共7个品种12.1条烟草制品待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网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制品供货者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经本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检查发现的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融水市监先登〔2026〕66号)及《财物清单》。
2026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6年9月23日,当事人投资人委托店长伍星宇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注册《营业执照》,2026年8月22日开始在融水县融水镇玉融大道28号东岸御景******的融水竞烽电竞网咖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自开业之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融水县不同的商店或超市购买烟草制品后拿到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6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抽屉中查获“软盒黄鹤楼(蓝)”2.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3.1条、“真龙(美人香草)”1.7条、“84软盒玉溪”0.8条、“利群”(长嘴)1.8条、“真龙(鸿韵)”1.7条、“真龙(海韵)”0.9条,共7个品种12.1条烟草制品待售。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供货者的资质材料、购销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电脑的出入库台账进行电子取证,提取了当事人2026年8月22日至2026年9月22日香烟出入库台账,通过执法人员在该网咖提取的电子销售出入库台账进行核实,当事人2026年8月22日至2026年9月22日共销售9个品种共计38.9条烟草制品。
当事人销售的烟草制品均从融水县不同的商店或超市购进,按照市场零售价购入,在店内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6〕18号)文件的价格基础上提高1元进行销售。
经核实,现场检查发现的烟草制品和执法人员提取的香烟出入库台账中已销售烟草制品的零售单价总和2716元+8094元=10810元为该案的货值金额,获得的利润389元为该案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为10810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百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适用情形”中“一般(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的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百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适用情形”中“一般”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9元;
2.处违法经营额35%的罚款3783.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17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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