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市监处罚〔2026〕160号融水县极速网络会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60号
2026年09月20日当事人:融水县极速网络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KCXPC7T
住所(住址):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融水苗山商业步行街******)
投资人:韦 燕
身份证号码:452229198807******
2026年8月28日,本局与融水县公安局和融水县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许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融水苗山商业步行街******)的融水县极速网络会所(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先亮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有烟草制品待销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请示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第七十号令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现场对检查发现的烟草制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融水市监先登[2026]62号),登记保存烟草制品信息详见《财物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上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的相关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立案条件规定,经本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6年8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先亮于2026年8月31日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名称:融水县极速网络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KCXPC7T,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融水苗山商业步行街******),投资人:韦燕;经营范围:网吧服务,食品、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网络(网吧)服务活动为主业经营,附兼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
另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待销售的烟制品有:
1、“真龙(超源)”3.3条,条盒条形码为690102811785,单价250元/条,金额825元;
2、“真龙(鸿韵)”3.3条,条盒条形码为6901028014236,单价200元/条,金额660元;
3、“真龙(轩云)”条,条盒条形码为6901028015639,单价160元/条,金额304元;
4、“芙蓉王(硬)”1.5条,条盒条形码为6901028193504,单价250元/条,金额375元;
5、“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条盒条形码为6901028315432,单价120元/条,金额96元。
检查发现以上烟制品有5个品种共10.8条待销售,经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6]18号)文件规定对上述涉案烟草制品进行货值定价和金额计算得货值金额共计2260元。经核实,当事人用于零售的烟草制品是近期在超市和街边有烟证的商店购买,具体提供烟草制品的超市和商店当事人没记得了,同时当事人未建立有购销登记台账,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单据,无法核实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烟草制品的具体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所以本案无违法所得,同时本案应以现场检查发现待销售的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为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予采信,并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已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检查审批表》各1份
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经领导审批和开展检查前已通知当事人;
2、《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本局的管辖权;
3、《证据提取单》(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各1份共2页,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资格;
4、《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证明
执法员现场检查情况;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执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文书和书面告知当事人及签收情况;
6、《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情况;
7、《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8、《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涉案货值金额的认可等情况;
9、《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1页,证明融水县烟草专卖局出具对当事人经营涉案烟草制品的核定价格及货值金额;
10、《违法所得认定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案件的违法得已经过领导审批;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已解除。
上述证据相互认证,并由出证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9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6〕155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 版)第二条第三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为2260元,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百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从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本局解除上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融水市监先登记[2026]61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活动,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5%的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伍佰陆拾伍元整
(2260元×25%=5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 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 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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