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市监处罚〔2026〕153号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EDWPGW0K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叠翠路翠和苑******
经营者:叶权基
身份证件号码:452229200010******
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七一路******的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该公司经理陈龙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陈龙的配合下登陆美团外卖运行平台,抽查“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发现该网店在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EDWPGW0K,经营者:叶权基,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叠翠路翠和苑******,注册日期:2025年03月26日;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6565034,签发日期为2025年03月30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次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上述证照经营地址进行核查,该场所正开门对外营业,门头悬挂有“万家小笼包”字样的招牌,该店持有有效《小餐饮登记证》一本,字号名称:融水县安仔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A7JBFM0A,登记证号:GXCY0225002831,经营者:叶应荣,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叠翠路翠和苑******。
经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的相关许可信息。
2026年6月5日,美团外卖平台授权运营美团外卖业务的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经理陈龙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行询问调查,提供了“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的入网资质材料打印件及经营台账。
2026年7月31日,融水县江一郎肥龙餐饮店经营者叶应安受当事人经营者叶权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承认使用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6565034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美团外卖平台建立“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的事实,供述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自办理营业执照以来未从事过餐饮服务活动。同日,与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同一经营地址的融水县安仔餐饮店经营者叶应荣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同样供述融水县零零后螺蛳粉店自办理营业执照以来未从事过餐饮服务活动。
为调查当事人网店入网外卖平台办理手续情况及经营情况,本局通知美团外卖平台从事新户入驻和商家管理工作的业务经理何文伟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何文伟供述了当事人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相关情况,同时供述当事人网店2025年11月12日首次上线美团外卖平台至2026年1月29日下线时间期间的14单订单,是其为了完成个人业务绩效在“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点单,未实际出餐,商家无实际收入。
2026年8月28日,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经理陈龙向本局提供了美团外卖商家自入驻流程材料及当事人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门店操作记录,证明“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5日17时10分11秒自入驻创建门店,并通过门店ID30604465上传手持个人证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EDWPGW0K)。于2025年11月5日17时10分11秒自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创建门店,并通过门店ID30604465上传手持个人证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入驻手续,建立名称为“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的网店。经本局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2256565034)的相关许可信息,上述许可证为伪造证件。经核实,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设立“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以来均未制作食品销售。当事人网店首次上线美团外卖平台时间是2025年11月12日,下线时间是2026年1月29日,期间的14单订单系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何文伟为了完成个人业务绩效在“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点单,未实际出餐,商家无实际收入。另查明,当事人入网上述外卖平台未支付费用,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2026.5.20)及行政检查审批表、通知书;
2.询问笔录(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
3.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询问笔录(叶应安2026.7.31);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询问笔录(叶应荣2026.7.31);
7.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及融水县安仔餐饮店经营者身份证图片;
8.询问笔录(美团业务经理何文伟2026.8.7)及何文伟身份证复印件;
9.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查询信息的情况说明;
10.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美团外卖平台系统截图;
11.够俊井一碗螺蛳粉网店的订单台账及《情况说明》;
12.美团外卖商家自入驻流程材料及当事人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门店操作记录;
13.关于关停线上经营户从事网络餐饮活动的函及送达回证。
2026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6〕1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网店未实际从事网络外卖经营活动,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轻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裁量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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