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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融水市监处罚〔2026〕140号融水县旺火餐饮店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证案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6-08-13 09:4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40

当事人:融水县旺火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DMNTHQ6D

经营者:梁学坤

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大年乡大年村******

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的融水县李福水煮鹅肉馆开展执法检查,该店正开门对外营业,门头悬挂有“养身水煮鹅肉馆 长沙湘菜馆夜市:烧鱼 龙虾 牛杂 炒粉 炒螺 各类小吃”字样的招牌。店内右侧墙上张贴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D7AYD585,经营者:李福,经营场所:融水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14820082124)原件,现场未发现有其它《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件。该地址一楼为厨房,二楼为包厢,未发现有其它加工场所。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七一路******的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该公司门头悬挂有“美团外卖合作商TD:1553”字样的招牌,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伟不在现场,委托公司负责人陈龙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陈龙的配合下登录该公司美团外卖运行平台,抽查“融城猛火小碗菜”网店,发现该网店在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融水县旺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DMNTHQ6D,经营者:梁学坤,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注册日期:2024年05月30日;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0965243,签发日期为2024年06月09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专用章”字样的公章。经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旺火餐饮店”的相关许可信息。2026年6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6月5日,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龙受公司法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经营者梁学坤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认可“融城猛火小碗菜”在美团外卖平台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9日的订单数和收入。

2026年7月3日,融水县李福水煮鹅肉馆经营者李福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材料。

2026年7月24日,当事人经营者梁学坤再次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对其委托业务员进行办理食品经营及入网经营许可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未能提供业务员为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5月30日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DMNTHQ6D),并于当日提供《营业执照》和手持居民身份证的照片给上门办理入网平台经营的美团外卖业务员。当事人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网店名称为“融城猛火小碗菜”,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融水县旺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DMNTHQ6D,经营者:梁学坤,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注册日期:2024年05月30日;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250965243,签发日期为2024年06月09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字样的印章。经本局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旺火餐饮店”的相关许可信息,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851071877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证件。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梁学坤与融水县李福水煮鹅肉馆经营者李福自2024年5月开始建立合伙关系,共同经营融水县李福水煮鹅肉馆及融水县旺火餐饮店,于2025年2月解除合作关系。融水县旺火餐饮店与融水县李福水煮鹅肉馆经营地址一致,两家店共同使用一个操作间,食品销售为同一个出餐点。

经核实,当事人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9日的有效订单为2231单,除去服务费、平台优惠等,商家实际收入27513.56元,故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7513.56元。

    2026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6〕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办理入网外卖平台的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停止网店经营外卖业务,且在网店经营期间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轻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裁量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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