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市监处罚〔2026〕133号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市监处罚〔2026〕133号
当事人: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G18KPM46
住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
经营者:黄育文
身份证件号码:452229199209******
2026年4月29日15时40分,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的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该公司负责人雷杰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雷杰的配合下登陆该公司淘宝闪购平台,抽查“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发现该网店在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G18KPM46,经营者:黄育文,经营场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二区3号,注册日期:2025年10月13日;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851071877,签发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字样的印章。
同日16时45分,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融水县融水镇******的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公司负责人陈龙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陈龙的配合下登陆该公司美团外卖运行平台,抽查“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发现该网店在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在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淘宝闪购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同日17时40分,本局执法人员到上述证照经营地址进行核查,该场所正开门对外营业,门头悬挂有“甜芙君 深夜豆浆”字样的招牌,店内右侧墙上公示有《营业执照》正本2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1本、复印件1本,具体信息为:1.《营业执照》正本,名称:融水县甜芙君深夜豆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L6GRDXE;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JY24502250020017;3.《营业执照》正本,名称: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G18KPM46;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编号:JY24502851071877。上述证照的经营地址均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二区3号,经营者均为黄育文,经营者黄育文现场未能提供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851071877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执法人员要求黄育文用其手机打开美团平台“深夜豆浆”和“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发现2家网店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上述证照一致。经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的相关许可信息。
2026年5月6日,经本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黄育文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提供营业执照及持身份证照片交给代办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2851071877)后由代办办理平台建店的行为。
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开展检查,公司负责人雷杰现场打开淘宝闪购外卖运行平台,查询“香百记凉拌菜”网店,现场打印网店资质材料和交易信息记录提交本局。
2026年6月5日,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龙受公司法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6月8日,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负责人雷杰受公司法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6月17日,黄育文再次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认可“香百记凉拌菜”在美团外卖平台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0日的订单数和收入,认可“香百记凉拌菜”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从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的订单数和收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G18KPM46),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名为“晨树(微信号:w4450654)”分享的名片添加微信名为“老林讲外卖周边业务(昵称:林掌柜外卖运营,微信号:fotuo1110)”的办证人,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手持居民身份证的图片给“老林讲外卖周边业务”办理入网美团外卖平台业务,当事人于次日14时41分将办理入网美团外卖平台的费用4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老林讲外卖周边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和美团外卖平台建立有名称为“香百记凉拌菜”的网店,在两个外卖平台网店上传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G18KPM46,经营者:黄育文,经营场所: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注册日期:2025年10月13日;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与上述《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851071877,签发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在签发日期上加盖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字样的印章。
经本局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和“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未查询到“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的相关许可信息,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851071877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证件。
经核实,当事人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0日的有效订单为1601单,除去服务费、平台优惠等,商家实际收入36446.44元;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从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的有效订单为608单,除去服务费、平台优惠等,商家实际收入13074.26元。当事人入网上述2个外卖平台共支付了800元费用。由于当事人经营者转账给“老林讲外卖周边业务”的800元费用无法认定为制作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费用,不计入该案货值,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6446.44元+13074.26元=49520.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淘宝闪购网店“香百记凉拌菜”入网资质材料及平台信息。
2.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外卖台账。
3.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外卖订单明细。
4.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外卖订单明细。
5.香百记凉拌菜网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外卖台账。
6.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香百记凉拌菜”的入网资质材料及平台信息。
7.现场笔录(淘宝闪购2026.5.21)。
8.询问笔录(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
9.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现场笔录(融水县甜芙君深夜豆浆店)。
11.现场笔录(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
12.融水县黄周周凉菜店营业执照。
13.现场笔录(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
14.询问笔录(黄育文)。
15.融水县甜芙君深夜豆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6.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14031529175、JY24502851071877)的情况说明。
17.广西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和河池市鑫德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融水市监罚告〔2026〕1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办理入网外卖平台的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停止网店经营外卖业务,外卖食品均出自取得许可的经营主体场所,且在网店经营期间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轻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裁量意见。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此缴款通知书到相应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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