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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香政发〔2021〕28号 关于印发《香粉乡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 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6-18 14:55    |  作者:

政发202128

  

关于印发《香粉乡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

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计生协会《关于实施广西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的指导意见》(桂计生协发〔20172号)、柳州市计生协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计生协发〔20207号)文件精神,并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协会《关于下达2021年融水县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指导性目标任务的通知》融计生协发〔20207号、《融水苗族自治县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融计生协发〔20208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实施,做到早谋划、稳推进、求实效。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香粉乡人民政府

       20216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香粉乡党政办公室          2021618日印发

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

关爱保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开展的要求,持续强化计生家庭关爱保险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及社会保障福利水平,促进民生进步和社会和谐,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新常态,把握新机遇,切实担负起计生协在新时代的新使命,深化我生育关怀活动的品牌建设,打造德政工程,切实为计划生育家庭送实惠、送温暖、送保障,帮助更广泛的城乡计生家庭提升抵御人身风险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工作是计生助力香粉乡健康扶贫的重要举措,该项目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和为基层群众服务、为计生家庭服务的角度出发,满足城乡计生家庭的人身风险保障需求。实施过程遵循政府推动、协会搭台、群众参与、保险惠民的基本工作原则,针对性地解决我乡计生家庭保险保障不足的实际问题。

三、承保对象、险种及保险费来源

(一)承保对象:户籍在融水县行政区域内以及居住在香粉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计生家庭关爱保险。

(二)保险险种:保险种类:2021年计生关爱保险主要分为三种,即关爱幸福家庭保险、关爱全保险关爱孝心保(详见附件)。

(三)保险费来源:关爱计生家庭保险保费原则上采取“三个一点”(当地财政补助一点、保险机构让利一点、计划生育家庭自费出一点)的办法进行筹资。具体如下:计生家庭关爱保险地方补助10/份,个人出资40/份;关爱全家保险地方补助30/份,个人出资120/份;关爱孝心保险地方补助20/份,个人出资80/份。

鉴于关爱保险投保适应对象范围较广,人数众多,地方财政补助名额、资金有限,原则上融水关爱保险投保对象以先投保先享受补助为主,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完毕后,将不再进行补助,由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在宣传推广关爱保险的同时,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各村党总支部、各村民委、乡直单位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部门)支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村民积极组织计划生育家庭统一参保;倡导计划生育家庭自费参保。

四、参保流程及理赔服务

(一)参保方式

1. 集体参保。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可集体投保,收集参保人员清单和保险费,填写投保资料办理正式投保手续,由中国人寿融水支公司承保出单,出单后下发保险凭证交由投保单位统一发放。

2. 分散投保。由村、计生工作人员、协保员做好宣传发动,收集参保人员资料,按规定流程承保出单,出单后下发保险凭证。

(二)理赔服务

参保人出险24小时内可通过微信报案、拨打服务热线95519或中国人寿保险专职人员协助报案,并在治疗结束3天内提供理赔资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理赔。中国人寿融水支公司专人负责计生关爱保险赔案,开通快捷方便的绿色通道,做到快速理赔。经报案、立案、确案后,中国人寿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及时支付保险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村各单位加强协调,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各村党总支部、各村民委、乡直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到村,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完成任务目标,为圆满完成全年任务目标赢得主动。

)建立协保员队伍,确保关爱保险项目顺利实施。负责组建本辖区协保员队伍,每个村选1—2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宣传沟通能力的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由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培训获得协保员资格后,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计生家庭关爱保险业务,并按规定落实工作经费。要及时召开工作启动会,提高村干部对关爱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推进计生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有序开展。

)广泛宣传,全面动员。要把宣传重点放在基层第一线,积极在村、屯、居民小区,利用板报、公开栏、广播、文艺表演活动等形式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使参保的计划生育家庭掌握保险的特点、赔付条件、赔付标准和具体要求。

要与保险机构一道采取多渠道宣传发动形式,一是紧紧依靠级计生协组织开展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二是利用医院、卫生院接触群众面广的有利条件进行宣传动员;三是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干作用,扩大关爱保险的影响力,动员更多群众参保。

)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优质服务。乡计生协中国人寿保险机构一定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计生协工作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讲求科学工作方法,贴近计生家庭实际,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动帮助受保家庭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发放保险证明,掌握投保家庭的出险与理赔情况,及时进行理赔,切实保障参保家庭的合法权益。

)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密切跟踪关爱保险工作进展情况,防范各种风险,特别是服务人员要定期交接参保资料和手续,做到保单按约定时间出单生效,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杜绝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现象,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1  2021年融水县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系列承保方案

附件2  香粉2021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工作安排计划表  

  

  

  

  

  

  

  

附件1

2021融水县计划生育家庭

关爱保险系列承保方案

  

一、关爱幸福家庭保险

(一)承保方案

保障对象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标准保险费

优惠保险费

县级补贴

实收保险费

父母、小孩

意外伤害身故

20000元

195元/人/年

145元/人/年

10元/人/年

40元/人/年

意外伤害医疗

6000元

住院津贴

9000元(50/日,最高给付180天)

(二)参保对象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城乡居民。最高可购买2份。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保险金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经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3)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3. 住院护理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保险生效60日后因疾病在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50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四)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4)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6)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以上未尽事宜,以《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为准。

二、关爱全家保险

(一)承保方案

保障对象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标准保险费

优惠保险费

县级补助

实收保险费

家庭成员

均分意外伤害身故

90000元

526元/户/年

376元/户/年

30元/人/年

120元/人/年

共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21000元

(二)参保对象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内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以户为单位参保,每户家庭成员在3-5人范围内可参保。最高可购买2份。

(三)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家庭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3保险公司对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所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家庭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计划生育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3)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7)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以上未尽事宜,《国寿计划生育家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三、关爱孝心保险

(一)承保方案

保险期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标准保险费

县级补贴

实收保险费

一年

意外伤害身故

15000元

100元/人/年

20元/人/年

80元/人/年

意外伤害伤残

15000元

交通意外身故

15000元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完全性骨折)

1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1500元

(二)参保对象

凡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均可参保。最高可购买2份。

(三)保险责任:

1.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保险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所指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保险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 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完全性骨折,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管状骨骨折后形成远、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骨折段,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本合同所称完全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

4. 意外医疗费用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5.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四)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完全性骨折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有骨折的;

3)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原发性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

5)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骨折。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3)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3)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四、理赔手续

(一)出险报案

出现保险事故,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报案:

1.拨打全国24小时客户服务专线95519

2.登陆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找服务”-“微信理赔报案。

3. 拨打本保险项目服务专员的电话,由服务专员代为报案,并告知理赔所需资料。

4.可直接到中国人寿融水支公司的服务前台进行报案。

(二)理赔资料

1.意外身故理赔申请资料:

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如属于交通事故则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

2.意外伤害伤残理赔申请资料:

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体伤残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

  

3.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理赔申请资料:

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门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

4.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理赔申请资料: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清单;医疗费发票;病历复印件;医保核定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

5.住院护理津贴理赔申请资料:出险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其它能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附件2

  

香粉乡2021计生家庭关爱保险工作安排计划表

  

单位:香粉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序号

单位

任务数(份)

完成数(份)

备注

1

大方村

100

24


2

新平村

100

47


3

香粉村

100

4


4

古都村

100

83


5

雨卜村

100

0


6

中坪村

100

50


7

九都村

100

27


8

金兰村

50

3


9

乡直机关

50

12



合计

8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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