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理的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
库区管理的通告
为了确保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水库水资源不受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破坏水土保持、妨碍水库正常运行、危害建筑物安全和水质污染等一切活动。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大坝保护范围包括大坝周边500米的范围,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二、严禁向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料污染物、弃渣、弃土等。
三、严禁在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沙和乱砍滥伐林木。
四、严禁在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
五、严禁在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内游泳,违者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六、严禁其他危害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发现破坏该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中心举报。
八、贝江流域汛期洪水暴涨爆落,因防洪需要,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库区上游水位会有大幅变化,提请库区沿岸停靠船只时刻做好锚固及看护,或撤离至安全区域,避免船只失控冲撞枢纽大坝造成人员伤亡及枢纽设施设备损坏等事故发生。
九、严禁破坏水利设施及侵占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及库区已征用土地资源。对该工程及库区已征用的土地资源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当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确定权属,未经同意私自占用工程已征土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强降雨天气时,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内禁止开展沿河或水上作业,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看护工作,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广西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72—5121663,库区管理员:何宏新1359712732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测绘确权登记股:0772—51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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