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实施后评估报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实施后
评估报告
一、评估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需开展后期评估。融政规〔2020〕1号文件《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年2月发布实施,至今已满5年。本次评估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等上位政策调整,系统检验文件实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及社会经济效益。
二、评估范围
一是合法性审查,比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实施效果,禁养区污染防控成效、产业转型引导作用、社会公平性等。三是适应性分析,衔接相关规划、环境保护政策新要求。
三、评估结果
一是合法性持续有效。禁养区范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与现行法律法规无冲突。
二是生态效益显著。禁养区范围内无新增或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区域地表水水环境质量保持续改善,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升至80.85%,推动循环农业发展。
三是产业布局合理。《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规划政策要求相适应,促进禁养区等优先保护区域内产业转型。
三、存在问题分析
环境质量改善获群众认可,但养殖散户种养循环技术普及率有待提高。部分养殖场(户)环保意识淡薄,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加强。
四、结论
《方案》实施顺利,达到决策预期效果。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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