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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综执规〔2025〕1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5-10-20 09:45    |  作者: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内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20251014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融水苗族自治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人口规模、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及市容秩序等情况,制定车辆投放机制,并实行科学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办法适用于融水苗族自治县中心城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五条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企业主责、政府统筹、多方共治”的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责任分工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县城市规划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停放设施、道路资源等因素,实施车辆投放总量规模测容、合理划定停放区域;统筹协调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做好车辆的调度、转运、维护、回收等工作;依法处置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并实行科学管理和动态调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对企业名下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经营企业废旧蓄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给予相关政策指导,提供企业资信、社会信用体系等相关证明作为车辆投放的参考,引导市场有序发展;负责将企业及用户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奖惩。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审查,在市政道路规划、方案设计审查等环节充分考虑不占用人行道和盲道,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需求。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保仓库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指导主管部门督促运营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需将企业运营方案提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能力,配备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换电需要的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及调度车辆。

(二)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按照国家行业相关通信协议和规范。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需具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的充换电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在本县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

(二)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具备超载检测、限速制动等功能。

(三)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头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第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安全可靠及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采用身份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三)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应当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处置时限整治违规停放的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2.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3.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4.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5.其他有关要求。

(四)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式现象。在客运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应当设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应当及时响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交易及用户个人信息、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六)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第十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用户在骑行过程发生的伤害事故,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员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违规载人。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我县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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