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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责清单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发布日期: 2026-10-12 09:47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填报人及联系电话:杨子松182****3190填报日期:2026年10月12日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强制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机要保密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调查,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
3.收缴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强制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法机要保密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1.取得批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取得批准后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执行责任:根据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行政措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对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
3-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3-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检查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机要保密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五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1.告知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按程序进行,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4.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市(地)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检查工作。第四章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保密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戴相关证件。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4-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不依法回避;检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检查的;
3.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检查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机要保密股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第七条: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1.受理责任: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及时受理。
2.初查责任: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
3.立案责任:对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4.调查责任:立案后,组织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等。
5.处理责任:调查结束后,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6.结案责任: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泄密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2.【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
3.【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案件立案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
5.【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6.【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线索而不依法及时受理的;
2.不按规定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线索进行初查的;
3.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泄密案件不予立案查处的;
4.在泄密案件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对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泄密案件不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
6.对应当结案的泄密案件不予结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行为。

1.【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九章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其他行政权力

要求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机要保密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决定,通知有关运营商、服务商删除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4.监督责任:对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删除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戴相关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4-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有关运营商、服务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2007年6月13日发布)第二章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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