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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定价商品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来源:融水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5-12-18 15:07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2016〕71号、桂交规〔2019〕6号、桂交规〔2021〕2号、桂交财务函〔2022〕43号、桂交规〔2023〕11号、桂交财务函〔2023〕66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城市道路:摩托车0元/次。汽车(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30分钟,若按计时收,1.5元/小时,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5元;收费时段为8:00—18:00。
2.政府投资或垄断性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摩托车:0元/ 次。汽车(按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30分钟,若按计时收,1.5元/小时,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5元;收费时段为8:00—18:0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16〕6号
融发改规〔2022〕1 号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1.0元/总吨次,暂按0.6元/总吨次收取。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4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桂价费〔2017〕52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5元//吨 桂价格〔2015〕117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融价字〔2016〕16号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2元//吨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8〕429号、柳价费字〔2003〕190号、融价字〔1992〕40号、融政发〔2008〕49号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 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3〕111号、桂价费〔2016〕33号、桂价费函〔2016〕92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3〕118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格〔2018〕108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融发改规〔2023〕2号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价范围为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按床位数计收的,0.8~3.4元/床‧日;
2. 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 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 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 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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