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文件关于广西融水恒泽榜新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融水苗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局文件
融水审环审字〔2024〕2号
关于广西融水恒泽榜新材料加工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融水恒泽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广西融水恒泽榜新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工业区,项目拟用地16540.47平方米,建设一间占地面积4211.41平方米的生产厂房用于生产石粉,年产60万吨石粉。拟占地3000平方米,购买相关配套设备建设一条年产30万吨石英砂酸洗的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主体、公用和环保等工程本项目计划总投资6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2%。
本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生产项目,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有关内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建设项目。融水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07-450225-04-01-412507”准予项目备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0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达到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1、废气影响处理:
项目石粉生产线的下料、破碎、筛分及转运过程中会产生粉尘,项目通过集尘罩+布袋除尘收集粉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洗生产线的酸洗过程产生酸雾,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酸洗线的下料、烘干物料时产生粉尘,通过集尘罩+布袋除尘收集粉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厂区及车间喷雾洒水抑尘。原料堆场并定期喷雾洒水抑尘以减小扬尘产生。磨粉、选粉工序产生的粉尘和下料产生的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以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颗粒物排放标准。酸洗生产线产生的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以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
2、废水影响处理: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和睦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酸洗废水不外排,经沉淀池中和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喷淋废水可收集至沉淀池中和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沉淀后可用于厂区及车间喷雾抑尘。
3、噪声影响处理: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处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分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周边建筑材料厂。沉淀池污泥、初期雨水池污泥压滤脱水后外售周边制砖厂。酸液包装物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循环使用。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事故,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损失和环境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送达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2024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307-450225-04-01-412507
抄送: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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