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融水审环审字〔2025〕11号 关于融水吉康颐养家园建设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5-09-24 14:2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局文

融水审环审字〔2025〕11号

                                                                                                              

关于融水吉康颐养家园建设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融水吉康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融水吉康颐养家园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霞客路100号,项目设立病床299张,不设传染病科。根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12788.05m²,本项目一期占地面积为7349.412m²(49%医疗用地),项目一期建设仅在医疗用地开展。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楼、2#楼、门卫室、消防控制室、室外供配电、室外给排水、绿化、道路、硬地铺装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0.67%。

本项目属于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为“鼓励类”,不属于其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508-450225-04-05-778709”准予项目备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十九、卫生 84—医院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达到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1、废气影响:

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消毒异味、机动车废气、食堂油烟。

项目建设单位拟将格栅井、调节池、一体化设备加盖密封,预留进、出气口,定期在污水处理站房周边喷洒除臭剂处理。在地面停车位采用生态停车位,同时停车位附近种草植树进行了绿化,设置了相应的绿化隔离带,以减少汽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食堂油烟设置专用烟道将净化后食堂油烟引至食堂屋顶排放,处理后油烟废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排放标准。

2、废水影响: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和食堂废水,医疗废水包括非传染病区废水、门诊废水、医护人员办公废水。

项目食堂废水经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道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非传染病区废水、门诊废水、医护人员办公废水通过管道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100m3/d,处理工艺为“生物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后,通过管道进入融水苗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融江

3、噪声环境影响: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项目运营过程中水泵和鼓风机产生的噪声,设备基础加装减振垫、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处噪声排放可达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项目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4、固废影响:

项目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其他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漏、防锐器穿透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或密闭容器内,放置在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直接抽走外运处置,不在医院内贮存。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场地西北部,占地面积为10m²。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及其修改单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至垃圾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送达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508-450225-04-05-778709

抄送: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印发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联系方式:rswg@163.com
网站标识码:4502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