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文件关于嘉禾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融水苗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局文件
融水审环审字〔2025〕6号
关于嘉禾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融水嘉禾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嘉禾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融水镇康田工业园西侧,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6871.45m²,计划总投资10800万元,新建1栋综合楼、6栋生产厂房及配套给排水、电力、消防等设施,购置先进的胶合板生产设备,项目新建家具板、PET板,年产200万张家具板、PET板。项目总投资10800万元,环保投资80万,环保投资占比0.74%。
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的C2021其胶合板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有关条款要求,本项目不在现行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之列,不在鼓励建设项目之列,视为允许类项目,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融水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代码:2310-450225-04-01-384346)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34、人造板制造-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达到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1、废气影响处理:
本项目为家具板/PET板生产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热压作业产生的甲醛、非甲烷总烃;锯边作业产生的颗粒物;生物质模温机、导热油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项目热压产生的甲醛、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气筒),项目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项目在锯边工序安装吸尘软管,产生的木屑粉尘经吸尘软管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简(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项目导热油炉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对导热油炉烟气进行处理。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能够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煤锅炉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生物质模温机废气经水浴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DA005、DA006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速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具体分析内容详见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2、废水影响处理:
项目水浴除尘废水定期排入康田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康田污水厂。
3、噪声影响处理:
项目经采取设备基础加装减震垫,设备安装隔声罩或消音器、厂房墙体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外噪声排放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处理:
项目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灰渣和水浴除尘泥灰经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再供周边农户用作农肥。锯边产生的木屑和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
废导热油、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活性炭,采用特定容器盛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且危废暂存间设置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送达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2310-450225-04-01-384346
抄送: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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