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用电报装业务告知书(2025年第二次修订版)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告知书
尊敬的用电客户: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办理用电报装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业务介绍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报装是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户办理用电新装、增容业务。其中,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用户(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贵港市为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用户)以低压接入,纳入“三零”服务范围(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按照“三零”服务标准规范提供充电设施接电服务。
二、办电环节及时限
(一)办电环节:
1.低压用户2个:业务受理、装表接电。
2.高压用户3个:业务受理、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
(二)办电时限:
1.低压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高压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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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 |
各环节办理时间(单位: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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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 |
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答复 |
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 |
合计办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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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单电源 |
1 |
10 |
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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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双电源 |
1 |
20 |
6 |
27 |
三、办电资料
(一)用电主体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注:具体报装材料详见附1。已经提供有效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但暂未提供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的,供电企业可提供“容缺受理”服务,缺少的材料在现场勘查时补齐。
四、办电成本
(一)对低压用户实行用户接电“零投资”,低压计量表计、表箱及电源侧供电线路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
(二)对高压用户实行就近就便接入电网,降低客户办电成本。供电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用户外部配套供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4〕37号)实施业扩延伸。
五、其他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相关标准需满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装及运营管理规程》等要求。
六、温馨提示
(一)为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新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管控规划的要求,暂不受理个人单独报装。
1.对于在统建小区内建设报装充电设施的,由建筑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向供电企业报装。
2.对于在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建设报装充电设施的,由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向供电企业报装。
3.对于在小区、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外的公共开放空间建设报装充电设施的,由土地产权所有者、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或其他已取得土地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合法使用权的主体向供电企业报装。
(二)供电企业与客户以表箱内的低压出线开关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含表箱、计量装置和表箱内表后开关);表后线由客户自行实施,请与物业服务人就表后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供电企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四)供电企业在办电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若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疑问,可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咨询。若您的问题未得到解决,请再次致电95598提级督办或致电12398能源监管热线。
(五)下载“南网在线”APP、关注“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南网在线”支付宝生活号或登录“南网在线”网页版(https://95598.csg.cn/)成为注册用户,可随时随地办理用电业务、获取电力资讯。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智桂通”APP办理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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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报装资料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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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型 |
具体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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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材料(其 中一项) |
1.公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2.社会团体:《社会法人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已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再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 注: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委托的权限、期限,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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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其中一项) |
以自有建筑物为用电地址:《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其中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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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行工程建设申请用电或使用自有未办理房产证的新建建筑物用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录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录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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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有的无建筑物的土地用电:《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不动产证》(其中之一)。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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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当地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区(县)以上政府部门的绿色通道和政府的会议纪要证明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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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乡、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对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可按当地政府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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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注意: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须提交裁判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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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认可文件和者许可证(其中之一),如:立项批复、会议纪要、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政府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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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政府规划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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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既有居民小区可用以下材料替代物业权属证明: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报装主体签订的同意接电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出具的《电力接入说明》。 |
注:如为租赁户,则需同步提供租赁合同等作为产权证明的组成部分。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新加盖建筑物、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用途等未扩大用电的用地范围和改变用电性质)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附录2
用电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参考范本)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
现授权(委托) 为本人(本单位)办理用电业务的经办人,代表本人(本单位)办理 用电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等签订事宜。
此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办理用电业务办结之日止。
授权方(盖章): 被授(委托)人签字:
法人代表: 被授(委托)人电话:
法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3
××停车场所/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电力接入说明
(适用运营商报装)
XXX (供电企业):
我方允许 (运营商全称)在 (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增设相关电力设备,拟建设充电设施位置满足政府相关消防要求。
特此说明。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盖章):
××××年××月××日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