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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领域

低压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报装业务告知书(2025年第二次修订版)

来源:融水供电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7-05 14:48    |  作者:

低压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报装业务告知书

尊敬的用电客户: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办理用电报装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业务介绍

低压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报装是指低压(采用380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办理用电新装、增容业务,适用于用电总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客户,以及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贵港市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

除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且资产未移交供电企业的配变供电区域内的用户以外,对其他所有低压用户实施“三零”服务(即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二、办电环节及时限

(一)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用户

1.办电环节2个:业务受理、装表接电。

2.办电时限:全过程办电时间,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无电力外线工程,主要是指不涉及道路挖掘、架设电杆等复杂工程。

(二)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用户

1.办电环节3个: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

2.办电时限:

单位:工作日

用电客户类型

业务受理

供电方案答复

装表接电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合计办理时间

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用户

1

3

2

6

三、办电资料

1.用电主体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注:具体材料详见附录1《材料补充说明》。已经提供有效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但暂未提供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的,供电企业可提供“容缺受理”服务,缺少的材料在现场勘查时补齐

四、办电成本

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用户,低压计量表计、表箱及电源侧供电线路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用户,低压计量表计、表箱由电网企业投资,电源侧供电线路需用户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五、温馨提示

(一)客户对自行投资建设的产权分界点负荷侧受电工程,有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试验)及设备供应单位的权利,相关设计、施工(试验)及设备供应单位的查询:

1.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查询。其中,广西区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zjt.gxzf.gov.cn网站查询。

2.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规定,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企业名单可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查询,其中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颁发许可证的承装(修、试)企业名单可登录网站http://nfj.nea.gov.cn查询。

3.通过国家3C认证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供电企业在办电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报装费用。请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若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疑问,可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咨询。若您的问题未得到解决,请再次致电95598提级督办或致电12398能源监管热线。

(三)下载“南网在线”APP、关注“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南网在线”支付宝生活号或登录“南网在线”网页版(https://95598.csg.cn/)成为注册用户,可随时随地办理用电业务、获取电力资讯。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智桂通”APP办理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

(四)登陆“南网在线”APP进入“一件事服务专区”可享受报装、充电、保险等电动汽车一站式服务。

(五)供电企业与客户以表箱内的低压出线开关为产权分界点。客户经理赴现场勘查时,请您和物业服务人配合确认电表安装位置;表后线由客户自行实施,请与物业服务人就表后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六)若为人防车位,对于需要穿墙打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防护功能、影响人防设备使用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指引(试行)》(桂国动办通【2024】145)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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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材料补充说明

资料类型

具体资料

身份证明材料(其中一项)

1.公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2.社会团体:《社会法人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已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再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
4.自然人客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现役)、护照、户口本、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内地通行证、内地居民台湾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原件。
5. 租赁户:租赁合同甲乙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注: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录2)并明确授权委托的权限、期限,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其中一项)

1.自用充电桩:

(1)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建桩:固定车库(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或管理单位(物业、业委会、街道办)出具的车库(车位)使用证明和同意报装证明;

(2)别墅、自建房等附属车位建桩:车位在产权范围内的,可提供《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集体土地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提供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房产交易办证回执等有效证明;车位不在产权范围内以及产权证明上没有范围相关明确信息的,可提供管理单位(物业、业委会、乡、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车库(车位)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和同意报装证明;

(3)其它公用区域车位建桩:该区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和同意报装证明。

  1. 公用充电桩:

(1)以自有建筑物为用电地址:《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集体土地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提供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房产交易办证回执(其中之一)。

(2)因进行工程建设申请用电或使用自有未办理房产证的新建建筑物用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录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录附图。

(3)使用自有的无建筑物的土地用电:《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不动产证》(其中之一)。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依据。

(4)当地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当地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区(县)以上政府部门的绿色通道和政府的会议纪要证明等。

(5)由乡、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对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可按当地政府要求执行。

(6)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注意: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须提交裁判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文件。

若为既有居民小区,可用以下材料替代: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与报装主体签订的同意接电的合作协议(附录4)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出具的《电力接入说明》(附录5)。

如为租赁户,则需同步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报装证明(附录3)作为产权证明的组成部分。

注:

1.如同一物业权属范围下的多个车位存在不同用电主体的特殊情况,在提供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可单独报装立户。

2.若使用的产权证地址内原已有用电户,需使用低压增容工单办理业务,新装充电桩用电计量点满足用户充电桩用电需求。

3.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新加盖建筑物、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用途等未扩大用电的用地范围和改变用电性质)无需提供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附录2

用电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参考范本)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

现授权(委托)           为本人(本单位)办理用电业务的经办人,代表本人(本单位)办理                           用电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等签订事宜。

此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从            日起至办理用电业务办结之日止。

授权方(盖章):             被授(委托)人签字:

法人代表:                 被授(委托)人电话:

法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附录3

同意充电设施报装用电的书面证明

______供电局/供电公司:

兹同意______(单位/个人)在____________(地址)向贵单位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我(公司)将给予必要支持和配合。

                                     (公章/签章)

                                        


附录4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使用)协议书

(参考范本)

甲方(物业服务人):                               

乙方(车位产权人/租赁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转供电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需要,甲方同意接驳电源,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地址

用电地址:                                    

二、用电方式及容量

(一)甲方仅负责提供电源及电源接驳点,施工安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电压为     ,总用电容量为     ,由甲方从小区     层低压配电箱处向乙方提供。

(二)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位置接用电源,自行负责电缆及用电计量装置提供和安装,电缆及用电计量装置必须为合格产品,计量装置同时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缆应符合电力负荷使用标准,并附检验证明及标志。安装完成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电表,确需更换时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乙方在用电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用电线路和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书面回复,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处理结果。

(四)乙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由其自行负责充电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对甲方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按原值或商定的金额赔偿;如有其他责任人乙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乙方购买相关保险的,乙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分界点: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供电设施及线路管理、运维责任划分。

(二)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变更。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操作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管理责任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甲方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充电设施不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影响人员疏散。

(五)乙方应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甲方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有发现、制止、报告的义务。

(六)乙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应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乙方须向甲方报备,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监督安全施工,并接受甲方对施工有关方面的资质核查。充电设施拆除或迁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用电费用及结算方式

乙方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甲方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和电价标准,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向乙方收取费用,费用收取应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乙方应于次月底前缴清上月电费,否则甲方有权按日收取乙方拖欠电费总额     的违约金。

五、其他

(一)乙方应按照规定进行充电设施报装申请,最终通过属地供电企业审核后,乙方才能组织安装单位进场。

(二)有利害关系业主提出需拆除乙方充电设施时,由乙方负责沟通解决,甲方应协助双方沟通。

(三)相关部门认为充电设施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求整改,在整改期间和整改未达标时,甲方有权配合相关部门基于安全角度作出的整改要求,停止充电设施供电。

(四)双方就协议执行存在争议的,可通过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录5

XX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说明

(适用运营商报装)

______供电局(供电公司):

我方允许(运营商全称)在(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和增设相关电力设备。

特此说明。

                       物业服务人(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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