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6日13时许,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的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DB45/T 2628-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该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谭建同志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及融水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与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施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资料查阅及人员询问等工作流程,已全面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明确了事故的性质,并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同时总结分析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782129588H;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喻新文;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05年12月9日;住所:融水镇马长洞融水贮木场;经营范围:锯材、人造板、旋切单板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1日。
相关人员情况:喻新文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海涛担任原木车间主管,同时兼任安全员;罗斌为公司采购员;梁远新(死者)为公司机修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025年1月5日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2026年1月6日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制度规程汇编》。该公司未提供2026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现有2025年度培训记录6次、2026年度培训记录10次,所有记录均无梁远新的参训记载。该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机修工、电工岗位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为防尘口罩、安全帽、手套,电工岗位额外配发工作服。
该公司在用叉车共10台,全部为租赁车辆,无自有产权叉车,其中常用7台、备用3台;所有叉车均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该公司现有持有叉车作业人员证(N1)的作业人员共11人,包含专职叉车操作员7人、兼职叉车操作员4人,承担公司全部叉车作业任务。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6年5月6日上午,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原木车间主管李海涛巡查选料车间15#烤房时,发现干燥窑自动控制系统面板显示温度异常偏低并发出警报,随即安排机修工梁远新(死者)开展检修工作,未安排罗斌提供协助。当日9时许,梁远新(死者)见公司采购员罗斌在厂区内巡视,便请罗斌操作搭载有拼接板的叉车升高,将自己送至烤房上方的导热平台进行检修;11时许,罗斌操作叉车将梁远新降回地面。
当日13时30分,罗斌采用与此前相同的作业方式操作叉车,将梁远新(死者)送至烤房上方的导热平台开展检修作业,随后在叉车旁停留等候。检修过程中,梁远新(死者)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13时37分许,罗斌听到一声异响,发现梁远新(死者)已坠落至地面,头部大量出血,但未直接目击坠落过程。罗斌立即上前呼唤梁远新(死者),未得到回应;因现场无其他人员,随即拨打李海涛电话(未接通),同时准备驾驶小货车将梁远新送医。待罗斌将小货车停至车间门口返回现场时,李海涛与车间员工杨宗朝已抵达现场,三人共同将梁远新(死者)抬至叉车拼接板上,转运至车间门口的小货车旁。罗斌前去开启货车车门,当李海涛与杨宗朝将梁远新(死者)转运至8#、9#烤房前通道处时,李海涛根据梁远新的伤势情况,于13时4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许,120急救医生抵达现场检查梁远新(死者)身体状况,于14时10分判定其已死亡;随后,急救医生拨打110报警。城南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第一时间封锁现场并开展勘验工作,法医同步对梁远新(死者)进行检验。经现场勘查,现场发现竹梯一副、风机一台、金属碎片若干、血迹一滩,未发现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医院出具的急救病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法医鉴定意见,结合现场人员笔录、调查组现场勘验结果等证据,综合判定梁远新(死者)系意外高处坠落,头部着地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选料车间15号烤房。该烤房具体参数如下:长度8.8米,宽度8.3米,高度5.6米。烤房内部堆有待干燥木片,堆垛高度达4.2米。此烤房以导热油作为热源,并配备风机以辅助调节热风循环。导热油散热管距离地面4.5米,其下方平铺彩钢瓦,用于隔离散热管与待干燥木片。现场地面放置有一副长度为4米的竹梯,该竹梯用于高处作业时平放作为平面支撑,经现场勘查,其第1级和第6级踏棍已缺失。经调查组现场勘验并询问相关人员核实,死者梁远新未使用该竹梯登高,该竹梯并非本次事故的致因。人员坠落位置靠近烤房大门中部,其旁地面放置有一台风机,该风机的尾部端盖及底座存在缺损,有高处跌落的痕迹;经现场勘验,烤房上方左侧第二风机口处于空缺状态。现场未发现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该企业的监控系统已于2025年损坏,且事故现场所在的选料车间未安装摄像头。(详见附件:事故现场勘验图)
涉事叉车系租赁的6#电动叉车,场内车牌号为桂B13705,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文件,作为车间备用叉车使用。进行登高作业时,该叉车货叉上架设一摞规格为长2.5米×宽1.25米、高度0.5米的机拼板,作业人员将此“叉车架设机拼板”组合结构作为升降平台使用。该临时平台四面未设置围栏,当叉车升至距地面3.75米高度时,机拼板上表面与烤房上方风机平台之间垂直距离仅0.25米,以便作业人员攀爬进入导热平台实施维修作业(详见附件:事故现场勘验图)。
(五)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为梁远新,男性,49岁,身份证号码45****************,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融水县永乐镇*********。截至2026年5月28日,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二、事故原因与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当事人的不安全行为: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梁远新(死者)未取得高处作业、电工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违规开展高处作业;在拆除风机并将其放置于叉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慎从高处坠落且头部着地,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现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违规采用叉车载人登高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亦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梁远新(死者)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违规利用叉车载人登高;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且未取得高处作业、电工等相应特种作业资格,上述因素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员工罗斌未取得叉车操作资格证,并违规操作叉车载人登高作业,此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罗斌未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未能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2.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车间管理员李海涛未按规定将干燥窑自动控制系统报警情况上报公司,且违规安排未取得作业资格证的梁远新(死者)进行检修作业,此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李海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3.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聘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梁远新(死者)担任机修工,且对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梁远新(死者)与罗斌的违规行为,此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显著疏漏,具体体现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未能有效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切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与指导未能有效落实。上述问题的综合作用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
4.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喻新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喻新文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切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上述问题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6日13时30分,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梁远新(死者)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事故。当日14时许,融水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实施抢救,经抢救无效,梁远新于14时10分左右被宣告临床死亡。此后,城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5月6日14时30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关于该事故的报告后,县安全应急委办立即组织县应急管理局、科工贸局、融水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与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了事故初步调查情况。5月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5·6”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要求调查组及相关单位妥善处置事故,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回应社会关切,同时须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处置组立即调取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查阅安全生产档案材料,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与勘验,并对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
(三)医疗救治与善后处理情况
2026年5月6日14时许,融水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经全力救治无效,梁远新于当日14时10分许被宣告临床死亡。依据融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2026年5月7日,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该笔赔偿款分别于5月6日、5月7日及5月28日分阶段支付,截至目前已全部到账。
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规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梁远新(死者)担任机修工,未严格执行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安排安全监护人。
(二)叉车管理存在疏漏,该公司租赁的6#电车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罗斌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搭载人员并升高作业,此行为违反了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组织和落实。
(四)对冒险作业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未监督并教育梁远新(死者)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现就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员工梁远新(死者)。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据相关规定,不再对其追究责任。
(二)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第三十条[2]、第三十五条[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四十五条[6]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7],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喻新文。经事故原因分析,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及相关规定,对喻新文予以行政处罚。
(四)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安全员李海涛。经事故原因分析,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相关规定,对李海涛予以行政处罚。
(五)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采购员罗斌。经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10]及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对采购员罗斌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分。
六、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深刻反思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严格执行。
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应深刻反思本次事故所暴露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引以为戒,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严格执行,强化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与考核,扎实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与督促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生产安全责任。
各乡镇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妥善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应严格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联合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与漏洞,进一步压实生产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各乡镇及各部门应严格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全面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在全领域落细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各乡镇及各部门应深入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综合运用横幅板报、主题宣讲、资料发放、广播宣传等多样化形式,强化社会层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的生产安全意识。宣传部门应统筹协调各类媒体资源,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投入力度,普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勘验图。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西融水新林木业有限公司“5·6”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勘验图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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