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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融水滚贝百邦劳务有限公司“7·20”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18 16:00    |  作者:

融水滚贝百邦劳务有限公司“7·20”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72015时许,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侗族乡百邦劳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DB45/T 2628-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唐大勋为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融水滚贝百邦劳务有限公司“7·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融水滚贝百邦劳务有限公司“7·20”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6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百邦劳务有限公司签订《2023年至2025年施工类劳务分包框架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协议,在合同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定期对百邦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024720日,百邦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唐勇(融水区域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吴焕强(死者)到滚贝侗族乡下岩屋屯从事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高处作业,主要负责从卡马塘屯到上岩屋段。作业环境有10千伏高压线(距地面距离为6.5米),百邦劳务有限公司未向广西新电力融水供电公司报备在此处进行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高处作业。

202472015时许,唐勇在相隔100米左右发现吴焕强(死者)挂在电缆杆上(距地面5.4米处),唐勇立即跑到吴焕强(死者)作业的光缆杆下呼喊(光缆线距地面的距离为5.25米),发现吴焕强(死者)无反应。唐勇佩戴绝缘手套,架设楼梯爬至吴焕强(死者)所在位置(距离上方10千伏高压线为1.56米)并用手拍打吴焕强(死者),发现仍旧没有反应。唐勇将随身携带的电笔测试钢绞线,显示钢绞线带电。唐勇立即回到地面,拨打电话告知滚贝供电所有人触电请求断电,同时拨打120。约1515分停电,唐勇将备用安全带绑在吴焕强(死者)的胸口抱回地面,抬至阴凉处进行抢救。约1530分,滚贝侗族乡卫生院到现场,经过抢救,吴焕强(死者)仍未恢复呼吸、心跳,卫生院于1600分左右宣告临床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滚贝侗族乡下岩屋屯从卡马塘屯到上岩屋段,吴焕强(死者)在距地面5.4米处触电失去意识,距离上方10千伏高压线为1.56米,10千伏高压线距地面距离为6.50米,光缆线距地面的距离为5.25米。(详见附件:事故现场勘验图)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姓名:吴焕强,性别:男,年龄24岁,身份证号码:45****************,户籍地址:广西融水县永乐镇四莫村西大岩屯)死亡。截至202487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已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00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吴焕强(死者)违规在距离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5米处,从事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高处作业,未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绝缘手套导致触电身亡。

事故原因分析:吴焕强(死者)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服从管理,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吴焕强(死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百邦劳务有限公司聘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吴焕强(死者)进行上岗作业,施工前未向广西新电力融水供电公司报备在高压线附近施工。

事故原因分析:百邦劳务有限公司未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融水滚贝百邦劳务有限公司“7·20”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72015时许,百邦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吴焕强(死者)在从事通信工程施工和维护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滚贝供电所于1515分左右停电。约1530分,滚贝侗族乡卫生院到现场抢救无效,于1600分左右宣告临床死亡。7201625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报告百邦劳务有限公司在滚贝同心村发生事故。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经过初步调查处置工作,调查人员将事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人民政府对事故做出批示,要求调查组和相关单位要妥善处置事故,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回应社会关切;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处置组立即调取百邦劳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查阅安全生产档案材料,进行事故现场封锁并勘验,并对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进行询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47201530分左右吴焕强(死者)经滚贝侗族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滚贝侗族乡卫生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2024720日,百邦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一)营业执照

    称:百邦劳务有限公司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军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9625

营业期限:2019625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2Q7A4U

   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支路3号九峰花园小区11304

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租赁;安防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时间:2021615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百邦劳务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支路3号九峰花园小区113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2Q7A4U

法定代表人:张道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证书编号:D335155054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效期:至2024915

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劳务。

登记机关: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登记时间:201965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百邦劳务有限公司主要问题:

(一)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的吴焕强(死者)上岗作业;

(二)对吴焕强(死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三)未监督、教育吴焕强(死者)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一)百邦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吴焕强(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百邦劳务有限公司。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第三十条[3]、第四十五条[4],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百邦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军。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对张道军实施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反思问题立行立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百邦劳务有限公司要总结反思本次事故出现的问题,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应对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该公司应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坚决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生产安全责任。

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坚决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全领域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全方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发动党政干群、村委干部、安全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横幅板报、主题宣讲、发放资料、广播宣传等多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生产安全意识。宣传部门要积极发动各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救援知识,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全县安全形势稳定。

附件:融水滚贝百邦劳务有限公司“7·20”一般触电事故现场勘验图。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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