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 第一次局部优化方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
第一次局部优化方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一、调整概况
(一)调整对象
目前融水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融水县”)自来水厂的水源为融江河水,是县城唯一的供水水源,水源单一,供水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对突发性事件导致的供水水质安全问题的能力较差。为解决县城水源单一供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问题,以及因城市扩张导致需水总量增加而产生的水资源供需不平衡问题,急需开辟第二水源,通过完善融水县城镇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融水县经济社会发展。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属于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时由于选址未明确,未纳入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无法进行用地报批及供应。为保障融水县供水项目的开发建设,急需对融水县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将该项目用地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核算。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广西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融水县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调整。
本次调整对象为经批准的融水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确定的融水县城镇开发边界,本次调整不涉及跨市、县(市、区)调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调整融水县融水镇公用设施用地,属于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属于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项目总面积为3.2810公顷,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获得融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自来水厂一期工程(第二水源)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融发改规划〔2020〕130号),同意本项目建设。
2022年3月,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出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改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自来水厂一期工程(第二水源)相关内容>的批复》(融政函〔2022〕28号),同意将项目名称由“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自来水厂一期工程( 第二水源)” 更改为“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工程”。
2022年3月,获得融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自来水厂一期工程(第二水源)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融发改规划〔2020〕130号),原立项文件注销。
2022年3月,获得融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融发改规划〔2022〕25号);
2023年2月,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自来水厂一期工程(第二水源)(重报)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林审准资〔2023〕84号)。
2、调整的依据
对照《广西实施细则》中允许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情形: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列入《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融水县总规》)重点项目安排表。
根据《广西实施细则》“四、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项目管控要求,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本次调整项目已列入《融水县总规》,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用地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情况
融水苗族自治县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本次局部优化方案的项目,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后,通过编制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独立地块详细规划),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4、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工程项目属于《广西实施细则》明确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类型:公用设施项目中的城乡供水项目。
融水县主要河流是融江河和融江河一级支流贝江河,贝江水源保障程度高,距离融水县城近,是融水县城理想的供水水源。落久水库位于融水县境内贝江的下游,兼顾供水和灌溉。结合周边规模较大的水体中,落久水库汇水面积大,水量充沛,水质较好,考虑将其作为自来水厂水源。项目取水点位于四荣乡,落久电站坝址上游,取水泵房取水点附近。
水厂位于融水县城区北环路北面。水厂厂址的选择,应不受洪水威胁,周围有可拓用的土地,有利于水厂的扩建,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厂址应有较好的地质条件,以便为施工和管理提供有利条件,并节省工程造价。净水厂占地面积较大,根据取水口的相对位置和周边用地条件,取水口周边没有符合条件的地块。故拟选厂址位于贝江落久水库榄口副坝坝后约2公里处S309省道路边的山地。
项目属于公用设施用地,经与广西元宝山—贝江风景名胜区进行衔接分析,涉及自然保护地及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的一般控制区,涉及面积0.2873公顷,不属于《风景名胜区条例》中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及“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等禁止建设情形,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管控要求。
项目选址符合取水设施建设选址的原则,能满足项目建设、外部环境要求,地址选择可行。项目选址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占少量耕地。项目选址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原则,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
(三)项目用地情况
本次调整的项目用地总面积3. 2810公顷,需调入城镇开发边界3. 2810公顷,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1017公顷。
项目主要建设取水泵房和水厂,其中取水泵房0.2873公顷、水厂2.9937公顷。取水泵房:新建10万立方米/天取水泵房1座(近期设备按6.0万立方米/天设置),包括泵房、水池、配电间、发电机房、仓库机修间、回车场等用地;净水厂工程:新建3万立方米/天网格絮凝斜管沉淀池2座;新建3万立方米/天 V型滤池2座(含反冲洗泵设施);新建3300 立方米清水池2座;新建10万立方米/天的二级泵房1座;新建废水调节池1座;新建污泥浓缩池2座;新建污泥脱水机房1座;新建10万立方米/天加药消毒间1座;新建综合楼1座;新建职工中转楼1座;新建机修间1座。配套建设道路、篮球场、供排水、配电、绿化、停车场、垃圾处理等附属设施。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规定,取水泵房和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下:
表1 泵房建设用地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表2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单位:公顷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城乡供水工程项目设计规模为10万m³/d,属于Ⅲ类规模的水厂。取水泵房用地不应超过0.25~0.35公顷,水厂属于净水厂,用地不应超过2.00~4.50公顷。本项目取水泵房用地规模为0.2573公顷、水厂2.9937公顷,用地规模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的规定,用地规模合理。
二、局部优化方案
(一)调整地块用地分析
1、调入地块(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2810公顷,其中涉及2020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3.1017公顷。累计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占融水苗族自治县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0.74%;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后规划用地类型为供水用地。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后续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开展《融水县总规》规划调整时,同步调整规划数据库中的村庄建设边界图层。

2、调出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调出地块总规模3.2810公顷,其中涉及2020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3.1006公顷。调出地块调整前规划用地类型详见下表。
表4 调出地块调整前规划用地类型情况表
单位:公顷

本次调出地块不涉及规划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等用地,不打破规划用地用海总体布局。本次方案通过调出近期无开发计划的地块,没有造成新的“开天窗”及碎小异形图斑,调出地块合理。
(二)局部优化方案合理性分析
1、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变化情况
根据《融水县总规》,局部优化前,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为2378.3147公顷,其中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1811.7864公顷,批而未建用地149.4408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417.0875公顷,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为1.33倍。调整后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减少了3.2810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减少了3.1006公顷,减少的指标均用于保障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后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为2375.0337公顷,其中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1811.6060公顷,批而未建用地149.4408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413.9869公顷,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变。详见下表。
表5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前后规模一览表
单位:公顷

备注:本表中现状建设用地、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采用国家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下发的底图数据(或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CZCDYD 图层)进行统计。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原则上要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结合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以及审批用地情况,融水苗族自治县目前已使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70.2913公顷,已使用新增城镇用地的16.85%,未超过城镇开发边界增量指标的40%(即166.8350公顷)。
2、局部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空间(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合理性
(1)涉及有关底线红线的情况
①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的衔接分析
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进行衔接分析,两者无重叠图斑,项目范围不涉及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图斑,对融水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没有影响。
②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分析
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三区三线”下发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叠加分析,项目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图斑,对融水县生态保护红线没有影响。
③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风景名胜区的衔接分析
经与风景名胜区进行衔接分析,项目的取水泵房涉及广西元宝山—贝江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控制区,涉及面积0.2873公顷,项目属于公用设施用地,为取水项目,项目选址必须要水源旁边,不可避免的占用自然保护地,项目不属于《风景名胜区条例》中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及“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等禁止建设情形,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管控要求。
已征求林业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林业局同意项目选址。

图2 项目与风景名胜区的衔接图
④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河湖管理范围线的衔接分析
经叠加分析,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对河湖岸线的管理没有影响。
⑤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水源保护区的衔接分析
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最新水源保护区进行衔接分析,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避让水源保护地等重要保护区域,无侵占河道、湖面、滩地、湿地和重要生态空间情况。
⑥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已批矿权、第四轮矿规中的规划矿权的衔接分析
将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已设采矿权、探矿权,第四轮矿规中的规划开采区块、探矿区块进行衔接分析,均无涉及,调入地块对融水县矿产开采没有影响。
⑦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衔接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与已批复的《融水苗族自治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进行了衔接,调出地块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面积3.0542公顷,不涉及公益性用地及已实施征收土地。调出地块已取得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同步开展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工作,将调出地块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中同步核减,核减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边界完整,不会导致成片开发方案的公益性用地比例降低。
⑧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城市四线的衔接
经与《融水县总规》划定的城市四线进行叠加分析,本次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地块不涉及占用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对周边规划公共服务、交通、市政配套无不利影响。
⑨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涉及耕地情况
调入地块涉及耕地1.7826公顷,均为水田(耕地等别为7等);调出地块不涉及耕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后多占了少量耕地。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2)局部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对整体规划用地布局的影响
局部优化后符合城镇未来拓展方向,整体城市空间形态、空间结构等未产生重大调整,不会形成新的“天窗”、缝隙,没有分割造成异形、不便于使用的空间,整体布局更合理;局部优化后对周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路网、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等布局不造成影响;对未来城市更新没有造成影响。
(3)其他方面
本次调出地块不涉及近期急需用地项目、不涉及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已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不涉及自治区国有收储土地;不涉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城镇建设用地;不涉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化工园区、不涉及增减挂建新区等。因此,调出地块符合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条件。调整方案已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充分衔接。
综上所述,本次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整方案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因此本次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三、附表
附表1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项目一览表
单位:公顷

附表2 调出地块规划用地类型前后对比表
单位:公顷

附表3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调入调出一览表
单位:公顷

四、附图
1、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2、调出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3、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图(优化调整前);
4、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图(优化调整后);
5、调出地块土地使用规划图(优化调整前);
6、调出地块土地使用规划图(优化调整后);
7、局部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与红线底线衔接图;
8、调出地块、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现状分布图。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01号
